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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吸毒记录封存没有人讨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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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RedCesc [离线]

Le Professeur

3.5水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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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27643

“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这个点很有道理。


"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这一条有点问题,主要在于跟醉驾的类比有问题。按照你的理论“喝酒”就应该入刑。而实际上醉驾入刑的核心并非“饮酒”而是“危险驾驶”。


同理,吸毒和毒瘾发作确实会给社会造成一定风险,但这个对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危害的相关性并没有醉驾这样相关性强。当然,如果把毒品/精神类药物细分后,按照吸食后的症状分类管理并入刑,也许更加符合你的逻辑,但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Lebesgue (Pd(PPh3)4)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以“是否有事实伤害他人作为是否封存”的理由是不对的。应该以行为是否具有重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作为该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或者是否该被封存的条件。比如,罪驾入刑,所有罪驾的人都造成了车祸吗?并没有。但是,只要罪驾,无论是否造成了重大伤害事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吸毒也是一样,是否所有吸毒者都伤害了他人呢?并不是。但是吸毒者具有高度的潜在危害性,一方面他在吸毒致幻的时候,具有高度的潜在的攻击性,而且这种攻击性他自己都不能控制;二方面,他在毒瘾发作的时候,根本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容易产生攻击行为,或者在工作中发生不可预测的影响。比如如果一个吸毒者做公交车驾驶员,工作途中毒瘾发作怎么办?全车人陪他去死吗?如果一个吸毒者做高空从业人员,毒瘾发作的时候怎么办?他操纵起重机四处撞,谁能控制得了?如果一般的用人单位无法再通过背调搞清楚应聘人的吸毒历史,这些风险就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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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ene Wenger has done it again!

 最后修改于2025-12-03 17:08:40
  • 发表于2025-12-03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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