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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山西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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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ba [在线]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6.1机器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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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24750

恩,你既然找到一些案例,应该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了吧。


1.大同案的一审判的是强奸既遂,量刑3年,未考虑未遂减轻从轻情节。


2.大同二审依然认可是强奸既遂,而非未遂,因而未做改判,量刑3年。


你看你找的案例,未遂三年的,都是有其他严重危害性,故不考虑从轻,也都做了说明。未遂两年的,我也找到不少,我也认可这是正常的量刑。同样,你也要认可,有自首情节,未遂量刑一年半,甚至少于一年半的,也是正常的量刑。


然后回归到本案,在一审强奸既遂3年的量刑标准下,已经是强奸既遂的最低量刑标准,这说明一审认为其有特殊性,应当在强奸既遂的案子里从最低量刑。在这种前提下改判强奸未遂,属于新增减轻条款。二审即便想做出说明,为何不予采纳未遂减轻原因,都找不到合适理由。


因而只要改判未遂,就要在未遂的判例里找最低/较低的量刑标准来判,必然是一年半左右了,连两年都不大可能。这就是因为一审既遂的3年量刑。所以为了坚持3年量刑,二审就只能认可一审的强奸既遂判定,这和你列举的1070号判决的思路是一样的,不采纳未遂的物证。


这也是为什么这么多人认为二审的判决有问题的根源。


至于你说“不能一直盯着“str检测” “插入”等字眼”。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插入,是否插入的物证就是str检测,没有str检测就是证据不足,这没啥好争议的,当然要一直盯着。法官在物证不足的情况下,确实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判案,但物证不足法官判了就要接受质疑,这也是应该的。不是说法官有权这么判,其他人就得认可他的判决,相当于法官再拿司法系统的公信力给自己的判断做背书,做耗材,这么判的案例越多,对公信力的损害越大。

Merryyundi (新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贴一个 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写明 “符合强奸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罪,构成既遂” ,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案件。

不能一直盯着“str检测” “插入”等字眼

案号:(2022)沪0114刑初1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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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昭昭,使人昏昏……

 最后修改于2025-04-18 14:07:31
  • 发表于2025-04-18 14: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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