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保密问题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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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回应,更感谢楼主对我们中心的信任,愿意来到我们中心和我们面对面直接坦诚交流,澄清误解。
我是徐凯文,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副主任,我是一名临床心理学博士也是从业21年的精神科医师,负责全校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我就是和楼主见面会谈的主管老师。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工作的基石,对来访者隐私权的保护是心理咨询的基本专业伦理。因此,有同学提出对我们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中突破保密问题的质疑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清楚地予以真实诚恳的回应。
1.心理咨询工作是否会严格保密?
一定会。
我们中心是中国心理学会认证的首批实习机构,也是教育部首批高校心理咨询中心的示范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以及,《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心理咨询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心理咨询是否会突破保密原则?
答: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可能会。
心理咨询是严格保密的。但是《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3.2条规定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也有相关规定,第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能会突破保密原则。
其实还有一种情况更为常见也会突破保密原则,那就是同学希望、要求、同意突破保密原则,告知校方,父母等。
3.为何要突破保密原则,向谁突破?
答:为了挽救生命。
实际上在大学校园里最常见的是3.2条第一款的情景。也就是我们中心的专业的咨询师或精神科医师经过评估认为来访者有自我伤害或者伤害他人以及重性精神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可能会突破保密原则,和院系,其法定监护人联系,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报警。其依据是:《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3.3条的规定:在遇到 3.2 中(1)和(2)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以我们一段时间以来的情况(抱歉不提供具体时间点的原因是P大太容易被炒作和攻击,以往经验任何一个P大学生的情况都可能用来断章取义攻击),我们为北大学生提供了数万人次的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其中危机干预占到2%。只有在危机干预,并且是同学有自杀或者伤人风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突破保密原则,而因为大多数危机又是有自杀倾向的同学被周围室友,朋友发现危机线索,报告院系辅导员(2014年统计占到75%)后向我中心报告。经由我们中心咨询师发现危机风险占到整个危机总量的25%,也就是占所有咨询学生的0.5%。而所有危机干预中因为有自杀、自残、伤人风险需要联系院系学工(联系院系都会有明确记录)的情况占到危机干预总量的71.56%。因此心理咨询中心主动突破保密原则占到整个咨询总量的0.35%。也就是说每300次同学来咨询,只有一次在因为严重影响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才会联系院系,而其中绝大多数情况会先告知同学并征得同意。
突破保密原则的对象主要是法定监护人和院系学工,学工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办主任或辅导员。原则是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知情人。因此很少会通知到导师,除非需要导师帮助与同学沟通或者导师从其他途径了解到情况主动加入帮助工作(这个很少见,我印象中2014年以来有6起,主要是同学自杀未遂后导师得知要求参与帮助,学生出现重性精神病的异常表现,导师得知向学工报告)或者经过同学要求,需要导师帮助解决学业、毕业困难问题。
突破保密原则的目的在于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治疗措施,例如在其家长到达之前实施24小时陪护,预防自杀行为,保障生命安全。帮助同学开辟绿色就医渠道,及时在辅导员陪同、支持下去医院就医等,事实上为了同学得到最好的治疗,我们往往要通过各种官方和私人渠道去安排就医。
为何要主动干预自杀风险?因为没有什么比同学的生命更加重要的事情。这个重要性主要并不在于学生自杀致死会对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而是一旦悲剧发生,意味着优秀、美好的生命的终结,意味着家庭破碎,意味着父母余生永堕地狱的痛苦。我作为危机干预者,也曾经经历过去帮助刚经历丧子之痛的父母,当我面对他们的时候,真切体会到什么叫生不如死,心灰如死和绝望。
正因为我们集全校之力,主动预防干预,采取了各种预防自杀的措施,所以我们的自杀率一直远低于国外高校。例如美国高校的大学生自杀率是十万分之7.5,有些时候个别美国一流高校自杀率接近十万分之60,而中国大学自杀率是十万分之1.24(杨振斌,李焰,2013),远低于美国。在最近这几年的危机干预中,99%以上都被成功干预,挽救了数以百计的同学的生命。而成功干预的前提是及时发现潜在危机并主动干预。例如去年离开了我们的同学都没有来寻求帮助过,也没有被周围人及时发现,是最令我们痛心的事情!自杀,一个都太多。生命是最重要的,不是吗?
我也负责任地说,被我们成功干预过的同学,目前绝大多数都生活良好,顺利毕业,保研,升学,出国,就业甚至有些已经成家。无数事实证明,再艰难的危机我们都可以一起度过,再绝望的心情都可以改善乃至痊愈,这也是我们如此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帮助同学的动力,因为希望就在那里。在我们已有的经验和记录中,没有我们咨询过的同学因为精神疾患,心理障碍而影响其保研,就业,出国等的情况,我们做大量的科普宣传心理健康的知识以消除可能的不理解和歧视。
同学在我们中心的咨询记录都被严格妥善保管,只有中心专职咨询师(目前有11位)才有权限查看,这种情况类似于医院里的医生出于治疗的需要可以查阅病人的既往病历,其目的只为了更好地帮助来访者。实际上不涉及咨询或者危机干预的临床工作需要,也不会查看。除了一次涉及刑事伤害案件被司法机关依法调阅以外,并无外传任何机构和学校其他部门和领导。
4.怎样去规范地突破保密原则,其工作流程?
答:双重保护,审慎科学决策。
突破保密原则是非常重要而谨慎的危机干预行为,因此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当心理咨询师在预检或者咨询过程中发现同学有自杀、伤人或者重性精神病可能会危害自身或者公共安全时,
(1)咨询师会向中心主管危机干预老师(目前主要是我)汇报。
(2)我会根据咨询师汇报的情况和此前有关同学的其它信息,例如心理测评的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我会直接会见该同学进行评估。
(3)如果评估风险不大,继续咨询。
(4)如果评估风险很高,通常会联系院系学工,采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因此咨询师本人不会也不可能直接联系院系。
5.我的咨询师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破保密原则吗?
答:在极少数的情况下(0.07%),可能会。
所有国内外正规合法的心理咨询服务(无论是医院,学校,私人执业,企业EAP服务)在咨询开始前,都已经被告知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即何种情况下可能会突破保密原则,并且签署了包含上述内容的咨询协议。我们中心也是如此,在咨询前同学们都是签署了咨询协议(参见附件)的。因此从法律上同学是已经授权咨询师在法律和伦理框架下突破保密原则的。
突破保密原则有三种情况:
(1)同学要求,希望告知学工,这种情况一般是危机和学业、就业有关。这种情况比较少,大约占突破保密原则学生中的10%。
(2)经过专业的说明必要性和保证避免不利影响,大多数同学会同意突破保密原则,然后联系学工。这种情况最多见,大约占70%。
(3)未告知,考虑学生当时情绪崩溃,在自我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强烈情绪下;或者重性精神病急性发作期,在幻觉、妄想支配下行为紊乱;评估后考虑如果当即告知可能会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对自己、他人甚至危机干预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情况比较少,大约占20%。
(4)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在网络上发现有我校同学发帖明显流露出自杀倾向,例如请告诉我怎样才能不痛苦的死去,我要自杀等。我们中心会想法设法找到发帖的同学,和院系一起给与其帮助。这种情况近年来呈增长的趋势,大约每年有数十起。事实证明,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主动干预,自杀致死个案会大大增加。但这并非发生在咨询关系中。
所以,在同学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联系院系的可能性占到全部咨询人次的0.07%.尽管如此,我们从这次大家提出的意见来看,我们还是应该尽最大可能告知同学。因此考虑今后先咨询师立即采取保障生命安全措施,然后再告知同学要突破保密原则,联并系院系。做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6.如果我认为我的咨询师专业行为不当,对我造成了伤害,我可以怎么办?
答:欢迎监督和投诉。投诉邮箱:pkuxinlizixun@163.com。
即便法律以及专业伦理守则规定非常明确,但总是还可能会有违反法律和专业伦理的行为发生。为了维护我校同学在接受我们中心心理咨询和其他心理健康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我们中心在2016年就成立了咨询伦理工作小组,接受对咨询工作的投诉。实际上以往已经有见习咨询师(前台接待工作)被同学投诉,经过我们查实后予以开除的情况。咨询伦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中心主管领导,实习咨询师代表,专职咨询师代表,兼职咨询师代表等组成。遇到伦理投诉后会集体讨论后依据法律和伦理守则予以处理。
谢谢各位同学对心理咨询中心工作的关注,欢迎监督、批评、指正!
主要参考文献: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一版),心理学报,2007年第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http://www.gov.cn/jrzg/2012-10/26/content_2252122.htm
杨振斌,李焰(2013)中国大学生自杀现象探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第24卷,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