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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闯红灯的电动车撞了,报案后处理结果居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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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日晚7时10分左右,我从畅春园蔚秀园骑车经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想去北大西门,被闯红灯高速行驶的电动车撞到,车重重的倒了,幸亏人反应及时才没有被车押到,手机也摔到了地上。随即拨打122电话报警。交警在事故事实认定时候,写的是“两车发生接触”,在我的强烈抗议下,最终改为“相撞”,拒绝认定我是被撞的。
处理的结果是,闯红灯撞人者,因为闯红灯(注意,不是撞人),罚款20元。我,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骑行,罚款20元。
最终,我拒绝这样的事故认定结果,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在这里想请求大家的帮助。1、交警只认定了闯红灯的责任是闯红灯,而非撞人,是否合理?在申请复议时,应该如何做。2、是不是以后在西门被闯红灯的车撞了后,只能自认倒霉?
附上事故认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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