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女生与老外不正当交往算是有损国格吗?
[复制链接] 分享:按照我朴素的理解,侮辱国旗国歌国徽这种明显的国家标志算是有损国格。除去奥运会或者国际会议这种正式场合,一般人在普通生活场景中代表不了"国",只能代表自己。国又不是纸糊的,没那么脆弱,随意把私人行为上升到国家层面只会消解所谓“国格”的严肃性。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大连工业大学某女生与乌克兰电竞选手不正当交往,被拍摄不雅视频并在外网大规模传播,学校根据校规“有损学校声誉和国格”对其作出“拟开除学籍处分”。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5-07-13/doc-inffiefp7127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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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终喜爱的是自己的欲望,而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
讨论一个行政法律关系的时候难道不该按照行政法来吗。。。公告程序不适用民法的隐私权啊,除非学生和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签了个合同啥的。
我来给你指一条路吧,这个事儿硬要靠的话,可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但是这位女生的名字是不是个人隐私,我觉得可未必算得上。毕竟一堆治安行政处罚的也是实名公布,网上一查就查得到。大家拍手鼓掌南方某省份酒驾嫖娼寻衅滋事还历历在目呢
troubadour (hx小朋友)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说的民法是隐私权,是指学校的所谓“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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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在过去的恩怨中,是无法放眼看向未来的。
Byepast
小姑娘做做爱就有辱国格了
那自己都快饿死了还送霍查那么多粮食物资算啥啊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大连工业大学某女生与乌克兰电竞选手不正当交往,被拍摄不雅视频并在外网大规模传播,学校根据校规“有损学校声誉和国格”对其作出“拟开除学籍处分”。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5-07-13/doc-inffiefp7127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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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passions, simple but overwhelmingly strong, have governed my life: the longing for love, the search for knowledge, and unbearable pity for the suffering of mankind
首先行政机关跟公民之间也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这点你也认同。
其次,学校跟学生之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关系、以及公告送达的行为,是基于校规而产生,校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吗?学校此事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可以视为行政法律关系吗?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讨论一个行政法律关系的时候难道不该按照行政法来吗。。。公告程序不适用民法的隐私权啊,除非学生和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签了个合同啥的。
我来给你指一条路吧,这个事儿硬要靠的话,可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但是这位女生的名字是不是个人隐私,我觉得可未必算得上。毕竟一堆治安行政处罚的也是实名公布,网上一查就查得到。大家拍手鼓掌南方某省份酒驾嫖娼寻衅滋事还历历在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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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兵斗者皆阵列在前
按照你这个逻辑,所有的罪犯都可以借口说是社会不公,家庭不幸,那还要法律和监狱做什么。但凡是个受过正经教育的成年人都知道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你也不用阴阳怪气,希望将来如果你的孩子作出了类似的事情你也能用这套理论来进行教育。
pkujy (紫电&清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哦明白了,你觉得这就是个人思想道德问题,错误观念是从天上掉下来,不需要寻找来源,这个女生的不当行为给国家或民族贴上了“easy girl”的标签所以需要开除,你真是道德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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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有网评:这个自外而来的“洋垃圾”没得到报应,我们自己人却内讧起来。
猪表示同意,猪只想看到这个乌纳是什么下场...
至于那个女生,学校按其规定处理,这应该就是全部了...
weimingboy (weimingsk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大连工业大学某女生与乌克兰电竞选手不正当交往,被拍摄不雅视频并在外网大规模传播,学校根据校规“有损学校声誉和国格”对其作出“拟开除学籍处分”。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5-07-13/doc-inffiefp71270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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やってみせ、言って聞かせて、させてみせ、ほめてやらねば、人は動かじ。
話し合い、耳を傾け、承認し、任せてやらねば、人は育たず。
やっている、姿を感謝で見守って、信頼せねば、人は実らず。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一般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权或代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适用行政法;在以平等法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民法。再往深了说,就学校这个主体的法律身份,有国家授权说、学术自治说两种解释,他们都解决不了上级、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所以确实高校的法律主体定位是有一些争议的。但是无论怎么说,基本上哪种说法都不太会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在一般意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杠一下学生签了个合同承包食堂窗口这个例外哈)。
比如某年某高校撤销某博士的博士学位,当年就按照“XXXX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XXXX向AAA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角度走的。后来为了理顺不同类别高校(事业单位、民办高校)与上级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和流程,才把学位条例提级做成了学位法
troubadour (hx小朋友)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首先行政机关跟公民之间也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这点你也认同。
其次,学校跟学生之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关系、以及公告送达的行为,是基于校规而产生,校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吗?学校此事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可以视为行政法律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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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当初没有选择你,其实真的不是因为你不够好
所以相应的,今天的你再光芒万丈,也未必能让TA后悔
已经有不少律师在说学校的处罚违法了,然而看来看去也没几个说法站得住脚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一般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权或代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适用行政法;在以平等法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民法。再往深了说,就学校这个主体的法律身份,有国家授权说、学术自治说两种解释,他们都解决不了上级、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所以确实高校的法律主体定位是有一些争议的。但是无论怎么说,基本上哪种说法都不太会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在一般意义上)是民事法律关系(杠一下学生签了个合同承包食堂窗口这个例外哈)。
比如某年某高校撤销某博士的博士学位,当年就按照“XXXX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XXXX向AAA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角度走的。后来为了理顺不同类别高校(事业单位、民办高校)与上级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和流程,才把学位条例提级做成了学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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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还有说那个乌纳已道歉的,我看了半天,也没看出那是道歉...
倒是说他自己没错,仿佛别人反而欠他一个道歉似的...
这货就该一个死刑,那些说他已道歉的也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TallestDwarf (TallestDwarf)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新闻学魅力时刻又来了,原文“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到了新闻人嘴里就把“校誉”给吃了?
有时候真希望有文字狱,把这种记者施以拔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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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无限宽广。”
“我猜想,下次人类面临技术奇点时,应该就会离开这个星球,四散前往遥远宇宙吧。”
“你又要走了吗?”“没错。”
“巴特,下次见面时,或许我们会认不出彼此。”
“那么为了以防万一,我们要不要订个暗号呢?”“代码1A84。”
“可别忘了,我们曾经...存在于这个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