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外国语学院足球队对于纪律处罚的致歉及申诉
[复制链接] 分享:大家好,我是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领队郭嘉岩。在2025年3月9日下午,在外国语学院对阵集计电联队的北大杯比赛中,我方队员黄嘉晨由于不满判罚,对当值主裁杨丰瑞实施了暴力行为。在此,我代表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向主裁判杨丰瑞、助理裁判安锐博、赵亿珩、第四官员赵俊凯(信科)以及北大足协深表歉意。我本人也是足协执委会成员,深知在比赛中应当时刻尊重比赛和裁判,也清楚处理此类事件会给足协带来大量额外工作。本次事件的发生,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我本人也深感抱歉。因此,足协对于黄嘉晨的处罚,我们表示完全接受。赛后,我们已经对黄嘉晨进行了批评教育。
然而,我作为领队,在主裁判吹停比赛后忙于安抚本方队员情绪,因此并没有亲眼见到比赛结束后发生的事情。同时由于需要回避,我也没有看过四官录制的视频。对于我方队员赵俊凯(外院场上队长,与第四官员同名)和房奕成的处罚,我们表示异议。
以下为我方队员赵俊凯(外院)的自我陈述:
“本人作为场上队长,在裁判两次争议判罚,与队员发生冲突后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在裁判最终吹停比赛后回到中间场边一方面分开因为吹停比赛而惊愕和对判罚愤愤不平的同学。此时比赛已经结束,队员与裁判存在口头上的交流和争执。此时四官突然拿出本人的手机开始录像,这个举动具有鲜明的个人性和非专业性,鲜明的表现出四官的个人行为,严重侵害了我队多名同学的肖像权,而且刺激正在气头上的同学。大家都没有做出肢体上的冲突,尽力保持着语言上的克制,更有部分同学在换衣服,此时拿着自己的私人手机录像未经当事人允许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队长我上前阻止,四官原话:“我想录,你不能干涉我。”于是我便伸出带着手套的手放在摄像头前面,保护队员和我的隐私,并丝毫没有对四官做出任何肢体上的接触。后来,四官改口说作为证据。但是一周过去证据的录像也没有展示给我队任意一名球员。当时我将注意力放在保护我队球员个人的权益上,并保持了自己的操守和克制,裁判在背后对我出示红牌我是不知情的,他也甚至没有告知我、进行任何声明,并定义为‘非体育行为’。”
若赵俊凯(外院)的描述属实,我们对裁判组的行为提出以下异议:
1. 第四官员的行为存在非专业性的问题
中国足协官网的《足球竞赛规则》第五章第四条对于裁判员的装备做出了明确规定,原文如下:
裁判员的装备
必需装备:
一个或多个口哨。
一块或多块手表。
红黄牌。
记录薄(或其他可记录比赛情况的用具)。
其他装备
可允许裁判员使用:
与其他比赛官员进行交流的设备——振动/蜂鸣信号旗、耳麦等。
表现跟踪电子系统或其他体质监测设备。
禁止裁判员和其他比赛官员佩戴珠宝首饰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
(原文链接:https://www.thecfa.cn/caipanyuan/20170823/20891.html)
其中明确提到,禁止裁判员和其他比赛官员使用除上述设备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我们能够理解足协的硬件设施限制,但如果是执法需要,是否可以使用球场监控,或由非比赛官员(如足协宣传部现场人员)进行录像,或者是在比赛开始前提前声明双方?第四官员作为比赛官员,在没有事先声明的情况下,贸然使用自己的设备录制,是否存在主观性和非专业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和第1033条,第四官员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对我方球员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2. 对于赵俊凯(外院)和房奕成的红牌判罚
根据赵俊凯(外院)的描述,他们两人的行为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我方队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比赛官员对此感到冒犯和不适,我代表外国语学院足球队向比赛官员表示致歉。但是我以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领队的名义保证,他们两人的主观目的绝不是打算攻击比赛官员。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原文如下:
“认为房奕成、赵俊凯对比赛官员实施的行为属非体育行为,决定对外院球员房奕成、赵俊凯分别进行通报批评,并各处禁赛3场、罚款150元的处罚”。
然而根据中国足协官网《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第三条的规定,非体育行为的纪律措施应当为警告(黄牌),而非罚令出场(红牌)。因此,我们认为对赵俊凯(外院)和房奕成的处罚过重。
3. 争议点球判罚
赵俊凯(外院)提到的争议判罚,我们认为是发生本次事件的根本原因。
在片段一中,我方29号球员龙佳进在尝试救球时,将球打到了对方球员的手臂上,其手臂明显不是在自然位置,扩大了防守面积,但当值主裁并没有对此进行点球判罚。如图片1
在片段二中,我方90号球员于润寰在争抢高空落下来的皮球时,皮球反弹到对方球员的手臂上,其手臂明显不是在自然位置,扩大了防守面积,但当值主裁并没有对此进行点球判罚。如图片2
随后,黄嘉晨由于不满裁判判罚,在短时间内连续被出示两张黄牌罚令出场。
综上所述,作为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的领队,我谨代表球队对本场比赛赵俊凯和房奕成的处罚进行申诉:根据2025年“北大杯”男子足球赛赛事规程之规定,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请求向北大杯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取消对我方13号队员房奕成、16号队员赵俊凯的红牌判罚及其追加处罚。衷心感谢北京大学学生足球协会、北大杯仲裁委员会以及各位裁判员的工作,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秉公执法、明察秋毫,也祝愿本次北大杯接下来继续顺利进行。
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
2025年3月15日
注:两个视频片段请见北大网盘,链接为https://disk.pku.edu.cn/link/AA8C2402804B5E481C8485A2A0A558C1B0,该链接永久有效
再者,裁判就可以如此情绪化的判罚吗?难道在正确的禁赛冲动的球员的同时没有条款限制裁判的行为吗?如果经查实两张红牌是错判的话,裁判是否应该承担自己情绪化的责任呢?
FernandesGuo (暗煞系刺客)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大家好,我是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领队郭嘉岩。在2025年3月9日下午,在外国语学院对阵集计电联队的北大杯比赛中,我方队员黄嘉晨由于不满判罚,对当值主裁杨丰瑞实施了暴力行为。在此,我代表外国语学院男子足球队,向主裁判杨丰瑞、助理裁判安锐博、赵亿珩、第四官员赵俊凯(信科)以及北大足协深表歉意。我本人也是足协执委会成员,深知在比赛中应当时刻尊重比赛和裁判,也清楚处理此类事件会给足协带来大量额外工作。本次事件的发生,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我本人也深感抱歉。因此,足协对于黄嘉晨的处罚,我们表示完全接受。赛后,我们已经对黄嘉晨进行了批评教育。
然而,我作为领队,在主裁判吹停比赛后忙于安抚本方队员情绪,因此并没有亲眼见到比赛结束后发生的事情。同时由于需要回避,我也没有看过四官录制的视频。对于我方队员赵俊凯(外院场上队长,与第四官员同名)和房奕成的处罚,我们表示异议。
以下为我方队员赵俊凯(外院)的自我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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