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跟拍累计60+人被骗几十万,求助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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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基本事实
您在四月份与小红书名为禧里影像工作室的账号预约婚礼跟拍,支付定金,最终支付尾款。婚礼当天有摄影摄像老师到场。但最终您得知,禧里并未支付摄影摄像老师的劳务款(或因此您未拿到底片)。后续您得知,自23年起已有60+人受骗,累计金额几十万。
民事救济上,类案有相似受害者已经拿到民事胜诉判决,但执行阶段遇到困难。
刑事救济上,您报警后警察不予立案。
鉴于您的诉求是“针对这种骗子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考虑到民事判决就算胜诉也面临难以执行的问题,刑事救济或许更符合您的需求。
二、法律分析
实体上,考虑禧里影像工作室及其实际经营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结合诈骗罪的一般规定,可总结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具体包括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欺骗行为产生了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2)侵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利益;(3)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从客观行为上看,其一,禧里影像工作室实际上并非一个具有摄影师和提供摄影能力的工作室,而是仅有类似中介功能的联络平台,若该工作室和您的聊天记录或其小红书账号中表示其具有提供摄影服务、进行履约能力的外观,构成刻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试图令您形成其为独立摄影机构、是摄影劳务款的接收方的主观错误认识,并最终导致您基于此种认识将全部定金及尾款转入;其二,禧里影像工作室在接受您提供的全额价款后,微信和手机失联,也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形态。
从主观故意上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区分点。如果该机构一开始就没有想过将尾款支付给摄影师,让摄影师可以如约将拍的片交给新人,而只是将这个作为由头作为中间人卷走大部分款项的话,这个行为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如果该机构一开始想着去履行合同约定,由于客观原因履行不到,可能仅仅构成民事违约或不完全履行行为。由于本案中,“自23年起已有60+人受骗,累计金额几十万”,若能证明60多位消费者都是因类似手段、类似宣传方式形成错误认识,对方后续均卷款跑路,则可以证明在本案合同项下,禧里影像工作室一开始就没有怀着履行合同的善意,而是一开始就有卷走价款的非法占有目的。
从损害后果上看,根据您的陈述,自23年起已有60+人受骗,累计金额几十万,对于何为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基本在两万元左右,而几十万显然已经超过了刑法中数额较大的标准;鉴于您个案中的经济损失不高,建议您联合其他受害者集体报案。
程序上,您之前遇到了警方不予立案的难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一方面,您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若您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如果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或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祝好!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咨询员编号: 129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 年 10月 19日
clearRR (SShoreR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四月份我在小红书找到“禧里影像工作室”,预约10.2婚礼跟拍,并支付定金。婚礼当天摄影摄像老师到场拍摄并返预告片,我们就在10.4支付了尾款。10.7摄影师与我们联系,称他们那边与禧里涉及多单生意,但并没有收到任何钱,vx和手机均已失联。
报警后警察不予立案,理由为婚礼当天摄影师有到场,属于合同未完全履约,不属于诈骗。而摄影师那边定性为讨薪,也不予立案。在受害者群中,自23年起已有60+人受骗,累计金额几十万,起诉但骗子不履行法院判决,至今仍在行骗。
我受骗金额不高,但骗子如此嚣张让我很气愤。想求助各位校友,针对这种骗子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