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编内试用期离职需赔付违约金吗?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返回本版
1
/ 1
跳转

求助 编内试用期离职需赔付违约金吗?

[复制链接]
楼主

xyszxy [离线]

一苇以航

3.0中级站友

发帖数:193 原创分:0
<ASCIIArt> 1楼

今年9月入职东部省份某事业单位编内,目前在试用期(1年)。入职时只签了博士入职补充协议+干部履历表。正式聘用合同据说1年转正后再签。在入职补充协议里,有一项要求是博士最低服务年限5年,每少一年需赔付违约金2万。目前我入职3个月了,由于无法适应单位氛围,精神内耗严重,打算试用期内离职。提交辞呈后被单位驳回,要求服务期限内不能离职。如果坚持离职,单位说要赔违约金2*5=10万,还要写入个人诚信档案。求助各位校友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2023-12-02 11:00:45

vionaaa [离线]

vionaaa

0.4新手上路

发帖数:1 原创分:0
<ASCIIArt> 3楼[高亮回复]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现予以下答复:


一、关于“提交辞呈被驳回”问题

首先,在解除入职协议时需注意,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适用期内解除合同无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中,受聘人员处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由于当前您仍处在试用期内,您有权提前通知单位并单方面解除入职协议。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经过检索,《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违约金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依据上述条款,如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曾向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及一定单位福利(如安家费、人才补贴等),且用人单位与您在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则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因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

因此,如若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情形,那么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入职协议。

但是,如若入职协议中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情形,那么可能就需要依据入职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


经过检索,实务中有以下类似的案件:

吴珏莅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渝0155民初2814号)中: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研究生引进协议》,协议约定:

2.乙方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及医院相关标准享受。乙方到甲方上班后,甲方发给乙方硕士研究生安家补助8万元(经考核合格后分期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第四年1万元,第五年1万元,个税由本人承担)。备注:如政府发放了补贴,医院付差额部分。

……

5.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服务期限10年,自报到之日起算。乙方与甲方约定的其他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剩余年限与本协议年限累加。

……

7.乙方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敢为,不得辞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引进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研究生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补充约定,该《研究生引进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未举证证明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有欺诈、胁迫,该协议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享有与被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但也受《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束。原告在2018年8月31日报到上班,在2021年5月22日离职,原告共计工作2年9个月,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研究生引进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10年的约定,应当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退还人才引进费并承担违约金。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当事人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了人才引进费等福利、补贴事项,因此规定违约金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原告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服务年限的约定,因而需要承担违约金。

我们建议您进一步查看入职协议,明确协议是否包括上述性质的费用。如果不包含上述费用,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写入的违约金条款或将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您无需支付不足服务期离职而产生的违约金。


三、法律以外的风险

最后,除上述法律建议外,我们建议:

如果状态允许,或许可以再进一步考虑离职的决定。入职事业单位机会较难得,离职可能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风险。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785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2023年12月3日

xyszxy (一苇以航)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今年9月入职东部省份某事业单位编内,目前在试用期(1年)。入职时只签了博士入职补充协议+干部履历表。正式聘用合同据说1年转正后再签。在入职补充协议里,有一项要求是博士最低服务年限5年,每少一年需赔付违约金2万。目前我入职3个月了,由于无法适应单位氛围,精神内耗严重,打算试用期内离职。提交辞呈后被单位驳回,要求服务期限内不能离职。如果坚持离职,单位说要赔违约金2*5=10万,还要写入个人诚信档案。求助各位校友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2023-12-03 22:13:21

wangergou [离线]

liufengge

4.9高级站友

发帖数:6822 原创分:0
<ASCIIArt> 2楼

可以试试请病假什么的……身体问题也许会好弄一点。

xyszxy (一苇以航)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今年9月入职东部省份某事业单位编内,目前在试用期(1年)。入职时只签了博士入职补充协议+干部履历表。正式聘用合同据说1年转正后再签。在入职补充协议里,有一项要求是博士最低服务年限5年,每少一年需赔付违约金2万。目前我入职3个月了,由于无法适应单位氛围,精神内耗严重,打算试用期内离职。提交辞呈后被单位驳回,要求服务期限内不能离职。如果坚持离职,单位说要赔违约金2*5=10万,还要写入个人诚信档案。求助各位校友该怎么办呢?

签名档

来自北大未名BBS微信小程序 (http://t.cn/A67L9Lm2)

--

发表于2023-12-02 13:10:13

vionaaa [离线]

vionaaa

0.4新手上路

发帖数:1 原创分:0
<ASCIIArt> 3楼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与支持!我们所有的推论和建议都将建立在您提供的信息之上。针对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现予以下答复:


一、关于“提交辞呈被驳回”问题

首先,在解除入职协议时需注意,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适用期内解除合同无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中,受聘人员处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由于当前您仍处在试用期内,您有权提前通知单位并单方面解除入职协议。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经过检索,《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违约金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依据上述条款,如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曾向您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及一定单位福利(如安家费、人才补贴等),且用人单位与您在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则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因违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

因此,如若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情形,那么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入职协议。

但是,如若入职协议中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情形,那么可能就需要依据入职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相应的赔偿。


经过检索,实务中有以下类似的案件:

吴珏莅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渝0155民初2814号)中:

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研究生引进协议》,协议约定:

2.乙方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及医院相关标准享受。乙方到甲方上班后,甲方发给乙方硕士研究生安家补助8万元(经考核合格后分期发放: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第四年1万元,第五年1万元,个税由本人承担)。备注:如政府发放了补贴,医院付差额部分。

……

5.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服务期限10年,自报到之日起算。乙方与甲方约定的其他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剩余年限与本协议年限累加。

……

7.乙方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提出调动工作敢为,不得辞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所支付的引进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研究生引进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补充约定,该《研究生引进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未举证证明在签订协议时被告有欺诈、胁迫,该协议也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享有与被告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但也受《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束。原告在2018年8月31日报到上班,在2021年5月22日离职,原告共计工作2年9个月,原告的行为违反了《研究生引进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10年的约定,应当按照《研究生引进协议》的约定退还人才引进费并承担违约金。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当事人与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包含了人才引进费等福利、补贴事项,因此规定违约金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原告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服务年限的约定,因而需要承担违约金。

我们建议您进一步查看入职协议,明确协议是否包括上述性质的费用。如果不包含上述费用,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写入的违约金条款或将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而无效,您无需支付不足服务期离职而产生的违约金。


三、法律以外的风险

最后,除上述法律建议外,我们建议:

如果状态允许,或许可以再进一步考虑离职的决定。入职事业单位机会较难得,离职可能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风险。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785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2023年12月3日

xyszxy (一苇以航)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今年9月入职东部省份某事业单位编内,目前在试用期(1年)。入职时只签了博士入职补充协议+干部履历表。正式聘用合同据说1年转正后再签。在入职补充协议里,有一项要求是博士最低服务年限5年,每少一年需赔付违约金2万。目前我入职3个月了,由于无法适应单位氛围,精神内耗严重,打算试用期内离职。提交辞呈后被单位驳回,要求服务期限内不能离职。如果坚持离职,单位说要赔违约金2*5=10万,还要写入个人诚信档案。求助各位校友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2023-12-03 22:13:21
返回本版
1
/ 1
跳转

请您先 登录 再进行发帖

快速回复楼主
标题
建议:≤ 24个字
签名档
发布(Ctrl+回车)

您输入的密码有误,请重新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