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横过县道路口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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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横过县道路口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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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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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CIIArt> 1楼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伤2人,道路的设施非常不合理,只有减速带,没有限速标志,路口过于密集,路口坡度过大等不合规范的地方较多,因此这次上诉也想着把公路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列为被告,但是不知道胜算如何,因此想大家参谋一下,谢谢了!!



下面是本起案件的详细内容


      2022年8月份家父在广西老家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被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交警先后两次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图1,2,3)都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我们不认可交警的责任认定,律师也认为交警的认定不合理。因此借学校公共网络平台向各位懂法律和公路交通工程知识的老师、同学和校友请教,欢迎大家对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发表自己的看法,谢谢!

首先、我们认为交警未查清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和划分责任的基础事实,经过实地测量和调查收集了以下数据

1.电动自行车穿过714县道车道的长度约为9米;

2.鲁XX驾驶的小汽车在电动自行车后轮进入车道内侧时距离撞击点约为49米(见照片4和照片5);

3.该路段未设置交叉口提示标志,未设置限速标志;

4.县道714设计限速为60KM/H(富川县交通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5.鲁XX驾驶的宝马X2型小汽车100KM/H~0KM/H制动距离最远是41米,60KM/H~0KM/H制动距离是14.7米;

6.根据《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TG/3381.02-2020第5.4.6……7、8的规定,公路平面交叉密集路段,特定限速值参照公路穿越村镇或城镇化路段确定限速,暨特定限速值宜小于或等于30KM/H,不应超过50KM/H;

7.事发道路交叉口道路斜交角为36.6°,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7规定的公路平面斜交交叉角应大于45°和与乡村道路交叉交叉锐角不应小于70°的规定。

8.事发道路交叉口电动自行车进入714县道一侧道路的纵坡坡度为11.5%,大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7规定3%。

三、律师对交警责任认定的驳斥和对事故责任的分析

本起事故认定孟XX和鲁XX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是交警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与适用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可见确定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是“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这里的“所起的作用”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因为在某一起事故中不是所有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都“起作用”,不是所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都有直接因果关系,交警仅仅简单堆砌双方违法行为数量不做具体分析就抽象、草率的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

(一)鲁XX应付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XX负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

1.鲁XX的行为和过错共有2个:未注意观察路况和采取制动、规避措施、超速行驶。这两个行为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和关键因素,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1)未注意观察路况和采取制动措施和规避措施

该路段出弯后视野良好,事故发生于下午15时18分,当天天气晴朗,光线极佳,视屏、照片等证据也清晰的显示,机动车距离事发路口150米以外就能清晰的看到电动自行车,也能看到岔口的红白警示杆和路口指示牌,而且路面还出现了强制减速带,按照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这种路况下应当注意观察减速慢行,然后鲁XX却没有注意观察,也没有采取减速和规避措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防城港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2]痕迹鉴字第2809-2号)中图1显示,湘XXP号小轿车在减速黄线A以外时电动自行车就已经进入车道,经过现场测量,此时湘XXP号小轿车距离撞击点约为49米,而湘XXP号小轿车系宝马牌X2车型,该车型100km/h~0km/h的制动距离是39.89米(最远测得41米),60km/h~0km/h的制动距离是14.17米,速度下降40%刹车距离就下降了63%,最合理的方式估算按照湘XXP号小轿车当时85km/h的速度制动距离不会超过33米,也就是说如果鲁XX注意观察路况并采取制动措施的话,车辆在撞击点17米以外就能刹停。可见鲁XX的不注意观察路况和不采取制动规避措施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2)超速行驶。

根据富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和现场实地测量可知,事故路段714县道车道净宽度6.72米,孟XX驾驶电动自行车斜穿车道的长度约9米(实地测得),速度为12KM/H暨3.57M/S,鲁XX驾驶的湘XXP号小轿在孟XX电动自行车后轮全部进入车道时距离撞击点约49米,速度是85KM/H暨23.76M/S。(辆车距离、速度、时间相对关系如图7)

此时孟XX的电动自行车驶过公路车后轮离开车道耗时9/3.52=2.52S,鲁XX车到达撞击点耗时49/23.76=2.06秒,因此故发生事故!

如果鲁XX车不超速,按照公路设计限速60KM/H暨16.69M/S行驶(公路设计最高限速为广西富川县交通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答复数据),到达撞击点耗时49/16.69=2.94S,事故不会发生!

如果鲁XX按照交警队认定的限速65KM/H暨18.08M/S行驶,到达撞击点耗时49/18.08=2.71S,事故也不会发生!

可见如果鲁XX不超速,无论按照交警认定的65KM/H行驶还是按照设计的60KM/H行驶,且无需观察路况,无需采取制动措施都不会发生本起事故!鲁XX超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核心因素和关键因素!

2.孟XX的行为和过错有4个: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只有第4项行为对事故发生可能起作用,其余3项均不起作用。

(1)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虽然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一辆电动自行车是否注册登记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与发生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是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标准,能否安全骑行。国家规定需要注册登记再上路行驶主要是违法防止上路撞人后逃逸找不到责任人。根据防城港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2]痕迹鉴字第2809-1号)意见事故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有效……,车把转向操作方便,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转向性能有效”,也就是完全符合安全驾驶标准,可以正常骑行,可见事故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不是导致这起事故的行为因素。

(2) 未佩戴安全头盔。

未佩戴头盔的行为本身也不会导致交通事故,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一样,虽然违反交通法规但与某一起具体事故的发生不会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法规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目的不是为了防止发生事故——也不可能防止发生事故,而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以后保护驾驶人头部安全。

因此认定书将未佩戴安全头盔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过错显然是错误的。

那么为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不是扩大了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呢?根据对相关公路交通科学知识的查证得知,小汽车以85KM/H的速度撞击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与否并不会影响孟XX死亡的结果。

(参见图8,原文见《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GT/T3381.02-2020,第25-26页)当汽车以60KM/H的速度撞击行人、非机动车时,人的死亡率为100%,以85KM/H的速度撞击所释放的能量比60KM/H要大得多,一个电动自行车的薄头盔完全降低不了损伤程度。

(3) 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也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一起事故中酒后驾驶行为是否对发生事故起作用,具体要看酒精对驾驶人的影响程度,如果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由于酒精的作用意识模糊判断力下降不能平稳驾驶,在驾驶中不能辨认路径和把控车辆等情况才会导致交通事故。从湘XXP号小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到,孟XX当时对自己的行为判断十分清晰,即有避让机动车的行为也有观察路况的行为,而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过程中一直是平稳直线驾驶,与正常人未饮酒驾驶的状态完全一致。且孟XX同村村民都能证实,孟XX常年饮酒,日常饮用一杯20°左右的米酒后与正常未饮酒毫无差别,能够继续干农活和平稳骑行电动自行车。可见,孟XX酒后驾驶的行为对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并不起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而不是不得酒后驾驶,《广西电动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三四十条规定虽然有“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是这也不是给孟XX归责的理由。理由是: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说明酒后驾驶危险性不高,国家层面是允许的,这种危险性不会因为到了广西由于广西自治区而增加;第二《广西电动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准,不应将孟XX酒后驾驶行为作为引起本起事故的“行为”。第三《广西电动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四十条规虽然规定“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其主要立法目的和功能是行政管理,违反该条规定给与其行政处罚即可,在具体交通事故中不应随意的以此为由增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责任负担,而应根据当时双方的行驶速度、轨迹、驾驶措施等行为具体分析酒后驾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产生了作用。

(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这是孟XX唯一可能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起到作用的行为和过错。根据交警曾经展示过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孟XX在路口已经停车避让了一辆左侧经过的机动车后才开始通过路口,进行了安全观察,在一般人认为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其不可能瞬时感知鲁XX驾驶的湘XXP号小轿车会严重超速,而且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还分心驾驶,不观察路况更不采取任何制动和规避措施(交警展示的证据未显示该车有刹车痕迹),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显然起到更大的作用。如果孟XX忽然驶入路口而鲁XX虽然采取了制动或规避措施,但是由于超速导致刹车距离不够、规避时间不足未能避免相撞,这种情况下才是双方负同等责任。

综上,在本起事故中鲁XX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孟XX的行为,交警的责任划分错误,鲁XX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起事故应为三方责任而不是孟XX与鲁XX双方责任。

交通事故一般都由人、车辆、道路、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结合交警队收集的证据和原告对事故现场的测量(由于交警勘测不足,未查清本起事故的基本事实且拒不补充调查,故当事人自行进行了实地测量),本次事故显然是由“人”和“道路”(包括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道路设计、建设)两种因素导致的,是道路设计、建设、管理方与孟XX、鲁XX三方责任。

1.鲁XX驾驶的湘XXP号小轿车严重超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上文可知,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鲁XX分心驾驶不注意观察路况和超速驾驶,而鲁XX未能预料到前方出现多枝密集交叉口从而减速和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与该段道路没有安装限速标志和前方交叉口提示标志有直接关系。该路段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符合以下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 《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GT/T3381.02-2020:

5.4.6……

7 公路穿越村镇或城镇化路段,应根据沿线环境、车辆与行人混合交通状况、平面交叉数量以及交通工程设施状况确定特定限速。

1)特定限速值在相邻一般限速路段基本限速值基础上宜折减10-20KM/H,可等于或小于设计速度值。

2)混合交通比较严重,行人横穿频繁或存在其他横向干扰时,特定限速值宜小于或等于30KM/H,不应超过50KM/H。

8 公路平面交叉密集的路段,特定限速值应参照公路穿越村镇或城镇化路段确定。

2.事故发生的交叉口设计、建设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一: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9.1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9.1.3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又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设计规范》JTGD20-2017:

12.4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12.4.8:……1交叉锐角不应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应小于60°; 

可见公路之间平面交叉斜交角不应小于45°,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60°,而事故交叉口斜交角度为36.6°,远小于国家标准,导致道路上驾驶员三角视野受限,孟XX骑行通过714县道的斜线太长,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第二: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9.4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

9.4.2……

二、三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时应设置平面交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宜设置平面交叉……

二、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对其交叉范围一定长度的路段进行改造,使其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又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设计规范》JTGD20-2017:

12.4.8……3: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米的水平或缓坡段,缓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2%,紧接水平段或者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事故发生的二级公路714县道和平村路口应把东西向楠木林到秀水道路交叉范围一定长度改造达到四级公路标准,交叉口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大于3%,但是根据实地测量计算该交叉口楠木林西向东道路与714县道交汇处的纵坡坡度为11.5%,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致使从该处骑行上坡通过714县道的孟XX需要加速冲坡,电动自行车达到坡顶后速度较大,且陡坡上驻车停留十分危险,也是引发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总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鲁XX严重超速且分心驾驶,不观察路况和采取制动规避措施,鲁XX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是道路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不符合国家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公路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方自身或与孟XX一起负次要责任。

发表于2023-12-16 22:23:31

skysky [离线]

skysky

3.9名动四方

发帖数:1334 原创分:0
<ASCIIArt> 2楼

写这么多没人看的。直接找交警解决问题。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

发表于2023-12-17 08:20:39

sdqdbxj [离线]

Jr

4.7普快

发帖数:4793 原创分:1
<ASCIIArt> 3楼

讲真,死这么多人的路口,不能起个红绿灯吗,或者过马路时候要等绝对安全不能赌司机,因为视线也有盲区。

有些路你说不合理,从实践上确实感觉不合理,目前只能法律框架内解决。

十一大堵车导航让下高速上了一条穿村过镇的省道,很多村口直接连在省道上,我一路都在看着导航哪里有路口,提醒司机提前减速,别有人冲出来来不及反应。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

发表于2023-12-17 09:02:26

goodgame [离线]

Ctrl+w

3.6中级站友

发帖数:741 原创分:0
<ASCIIArt> 4楼

作为一个驾驶人,我支持非机动车次责,但无责应该不太行。

交警判定完,不认可的话好像可以行政复议?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

签名档

我已经来不及打字了,我要去搬砖了

发表于2023-12-17 10:18:56

audience [离线]

奥蒂安斯|豆瓣B站同名

7.4云梦泽

发帖数:1.3万 原创分:23
<ASCIIArt> 5楼

太长了没看完……你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了吗?结果如何?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

发表于2023-12-17 10:27:05

BT [离线]

Bluetooth | 太BT了

4.1水井

发帖数:1927 原创分:12
<ASCIIArt> 6楼

同责没啥问题


电动车要是做个鉴定定个超标,算机动车的话,死者还得算无证酒后驾驶非法机动车。同责已经算保护死者方了。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伤2人,道路的设施非常不合理,只有减速带,没有限速标志,路口过于密集,路口坡度过大等不合规范的地方较多,因此这次上诉也想着把公路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列为被告,但是不知道胜算如何,因此想大家参谋一下,谢谢了!!



下面是本起案件的详细内容


      2022年8月份家父在广西老家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被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交警先后两次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图1,2,3)都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我们不认可交警的责任认定,律师也认为交警的认定不合理。因此借学校公共网络平台向各位懂法律和公路交通工程知识的老师、同学和校友请教,欢迎大家对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认定发表自己的看法,谢谢!

首先、我们认为交警未查清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和划分责任的基础事实,经过实地测量和调查收集了以下数据

1.电动自行车穿过714县道车道的长度约为9米;

2.鲁XX驾驶的小汽车在电动自行车后轮进入车道内侧时距离撞击点约为49米(见照片4和照片5);

3.该路段未设置交叉口提示标志,未设置限速标志;

4.县道714设计限速为60KM/H(富川县交通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5.鲁XX驾驶的宝马X2型小汽车100KM/H~0KM/H制动距离最远是41米,60KM/H~0KM/H制动距离是14.7米;

6.根据《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TG/3381.02-2020第5.4.6……7、8的规定,公路平面交叉密集路段,特定限速值参照公路穿越村镇或城镇化路段确定限速,暨特定限速值宜小于或等于30KM/H,不应超过50KM/H;

7.事发道路交叉口道路斜交角为36.6°,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7规定的公路平面斜交交叉角应大于45°和与乡村道路交叉交叉锐角不应小于70°的规定。

8.事发道路交叉口电动自行车进入714县道一侧道路的纵坡坡度为11.5%,大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7规定3%。

三、律师对交警责任认定的驳斥和对事故责任的分析

本起事故认定孟XX和鲁XX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是交警对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与适用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可见确定一起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是“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错误的严重程度”,这里的“所起的作用”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因为在某一起事故中不是所有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都“起作用”,不是所有过错与事故的发生都有直接因果关系,交警仅仅简单堆砌双方违法行为数量不做具体分析就抽象、草率的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

(一)鲁XX应付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XX负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

1.鲁XX的行为和过错共有2个:未注意观察路况和采取制动、规避措施、超速行驶。这两个行为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和关键因素,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

(1)未注意观察路况和采取制动措施和规避措施

该路段出弯后视野良好,事故发生于下午15时18分,当天天气晴朗,光线极佳,视屏、照片等证据也清晰的显示,机动车距离事发路口150米以外就能清晰的看到电动自行车,也能看到岔口的红白警示杆和路口指示牌,而且路面还出现了强制减速带,按照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这种路况下应当注意观察减速慢行,然后鲁XX却没有注意观察,也没有采取减速和规避措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根据防城港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2]痕迹鉴字第2809-2号)中图1显示,湘XXP号小轿车在减速黄线A以外时电动自行车就已经进入车道,经过现场测量,此时湘XXP号小轿车距离撞击点约为49米,而湘XXP号小轿车系宝马牌X2车型,该车型100km/h~0km/h的制动距离是39.89米(最远测得41米),60km/h~0km/h的制动距离是14.17米,速度下降40%刹车距离就下降了63%,最合理的方式估算按照湘XXP号小轿车当时85km/h的速度制动距离不会超过33米,也就是说如果鲁XX注意观察路况并采取制动措施的话,车辆在撞击点17米以外就能刹停。可见鲁XX的不注意观察路况和不采取制动规避措施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2)超速行驶。

根据富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和现场实地测量可知,事故路段714县道车道净宽度6.72米,孟XX驾驶电动自行车斜穿车道的长度约9米(实地测得),速度为12KM/H暨3.57M/S,鲁XX驾驶的湘XXP号小轿在孟XX电动自行车后轮全部进入车道时距离撞击点约49米,速度是85KM/H暨23.76M/S。(辆车距离、速度、时间相对关系如图7)

此时孟XX的电动自行车驶过公路车后轮离开车道耗时9/3.52=2.52S,鲁XX车到达撞击点耗时49/23.76=2.06秒,因此故发生事故!

如果鲁XX车不超速,按照公路设计限速60KM/H暨16.69M/S行驶(公路设计最高限速为广西富川县交通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答复数据),到达撞击点耗时49/16.69=2.94S,事故不会发生!

如果鲁XX按照交警队认定的限速65KM/H暨18.08M/S行驶,到达撞击点耗时49/18.08=2.71S,事故也不会发生!

可见如果鲁XX不超速,无论按照交警认定的65KM/H行驶还是按照设计的60KM/H行驶,且无需观察路况,无需采取制动措施都不会发生本起事故!鲁XX超速行驶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核心因素和关键因素!

2.孟XX的行为和过错有4个: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未佩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只有第4项行为对事故发生可能起作用,其余3项均不起作用。

(1)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

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虽然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一辆电动自行车是否注册登记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与发生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是车辆是否符合安全驾驶标准,能否安全骑行。国家规定需要注册登记再上路行驶主要是违法防止上路撞人后逃逸找不到责任人。根据防城港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2]痕迹鉴字第2809-1号)意见事故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有效……,车把转向操作方便,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转向性能有效”,也就是完全符合安全驾驶标准,可以正常骑行,可见事故电动自行车未注册登记不是导致这起事故的行为因素。

(2) 未佩戴安全头盔。

未佩戴头盔的行为本身也不会导致交通事故,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一样,虽然违反交通法规但与某一起具体事故的发生不会有直接的关系,法律法规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目的不是为了防止发生事故——也不可能防止发生事故,而是为了一旦发生事故以后保护驾驶人头部安全。

因此认定书将未佩戴安全头盔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过错显然是错误的。

那么为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是不是扩大了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呢?根据对相关公路交通科学知识的查证得知,小汽车以85KM/H的速度撞击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与否并不会影响孟XX死亡的结果。

(参见图8,原文见《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GT/T3381.02-2020,第25-26页)当汽车以60KM/H的速度撞击行人、非机动车时,人的死亡率为100%,以85KM/H的速度撞击所释放的能量比60KM/H要大得多,一个电动自行车的薄头盔完全降低不了损伤程度。

(3) 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也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在一起事故中酒后驾驶行为是否对发生事故起作用,具体要看酒精对驾驶人的影响程度,如果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由于酒精的作用意识模糊判断力下降不能平稳驾驶,在驾驶中不能辨认路径和把控车辆等情况才会导致交通事故。从湘XXP号小轿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到,孟XX当时对自己的行为判断十分清晰,即有避让机动车的行为也有观察路况的行为,而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过程中一直是平稳直线驾驶,与正常人未饮酒驾驶的状态完全一致。且孟XX同村村民都能证实,孟XX常年饮酒,日常饮用一杯20°左右的米酒后与正常未饮酒毫无差别,能够继续干农活和平稳骑行电动自行车。可见,孟XX酒后驾驶的行为对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并不起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而不是不得酒后驾驶,《广西电动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三四十条规定虽然有“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规定,但是这也不是给孟XX归责的理由。理由是: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说明酒后驾驶危险性不高,国家层面是允许的,这种危险性不会因为到了广西由于广西自治区而增加;第二《广西电动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准,不应将孟XX酒后驾驶行为作为引起本起事故的“行为”。第三《广西电动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第三四十条规虽然规定“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其主要立法目的和功能是行政管理,违反该条规定给与其行政处罚即可,在具体交通事故中不应随意的以此为由增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责任负担,而应根据当时双方的行驶速度、轨迹、驾驶措施等行为具体分析酒后驾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产生了作用。

(4)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这是孟XX唯一可能对发生本起交通事故起到作用的行为和过错。根据交警曾经展示过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孟XX在路口已经停车避让了一辆左侧经过的机动车后才开始通过路口,进行了安全观察,在一般人认为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路口,其不可能瞬时感知鲁XX驾驶的湘XXP号小轿车会严重超速,而且在严重超速的情况下还分心驾驶,不观察路况更不采取任何制动和规避措施(交警展示的证据未显示该车有刹车痕迹),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行为和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显然起到更大的作用。如果孟XX忽然驶入路口而鲁XX虽然采取了制动或规避措施,但是由于超速导致刹车距离不够、规避时间不足未能避免相撞,这种情况下才是双方负同等责任。

综上,在本起事故中鲁XX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大于孟XX的行为,交警的责任划分错误,鲁XX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本起事故应为三方责任而不是孟XX与鲁XX双方责任。

交通事故一般都由人、车辆、道路、周边环境等多种因素导致,结合交警队收集的证据和原告对事故现场的测量(由于交警勘测不足,未查清本起事故的基本事实且拒不补充调查,故当事人自行进行了实地测量),本次事故显然是由“人”和“道路”(包括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道路设计、建设)两种因素导致的,是道路设计、建设、管理方与孟XX、鲁XX三方责任。

1.鲁XX驾驶的湘XXP号小轿车严重超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由上文可知,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鲁XX分心驾驶不注意观察路况和超速驾驶,而鲁XX未能预料到前方出现多枝密集交叉口从而减速和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与该段道路没有安装限速标志和前方交叉口提示标志有直接关系。该路段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符合以下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 《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JGT/T3381.02-2020:

5.4.6……

7 公路穿越村镇或城镇化路段,应根据沿线环境、车辆与行人混合交通状况、平面交叉数量以及交通工程设施状况确定特定限速。

1)特定限速值在相邻一般限速路段基本限速值基础上宜折减10-20KM/H,可等于或小于设计速度值。

2)混合交通比较严重,行人横穿频繁或存在其他横向干扰时,特定限速值宜小于或等于30KM/H,不应超过50KM/H。

8 公路平面交叉密集的路段,特定限速值应参照公路穿越村镇或城镇化路段确定。

2.事故发生的交叉口设计、建设不符合国家标准也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一: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9.1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

9.1.3平面交叉角宜为直角,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又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设计规范》JTGD20-2017:

12.4 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

12.4.8:……1交叉锐角不应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不应小于60°; 

可见公路之间平面交叉斜交角不应小于45°,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斜交时交叉角不应小于60°,而事故交叉口斜交角度为36.6°,远小于国家标准,导致道路上驾驶员三角视野受限,孟XX骑行通过714县道的斜线太长,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第二: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9.4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

9.4.2……

二、三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时应设置平面交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宜设置平面交叉……

二、三、四级公路与乡村道路交叉时,应对其交叉范围一定长度的路段进行改造,使其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又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设计规范》JTGD20-2017:

12.4.8……3: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米的水平或缓坡段,缓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2%,紧接水平段或者缓坡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事故发生的二级公路714县道和平村路口应把东西向楠木林到秀水道路交叉范围一定长度改造达到四级公路标准,交叉口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大于3%,但是根据实地测量计算该交叉口楠木林西向东道路与714县道交汇处的纵坡坡度为11.5%,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致使从该处骑行上坡通过714县道的孟XX需要加速冲坡,电动自行车达到坡顶后速度较大,且陡坡上驻车停留十分危险,也是引发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总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导致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鲁XX严重超速且分心驾驶,不观察路况和采取制动规避措施,鲁XX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次要原因是道路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不符合国家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公路的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方自身或与孟XX一起负次要责任。

发表于2023-12-17 11:47:06
楼主

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7楼

所有都鉴定了,电动车是非机动车

BT (Bluetooth | 太BT了)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同责没啥问题


电动车要是做个鉴定定个超标,算机动车的话,死者还得算无证酒后驾驶非法机动车。同责已经算保护死者方了。

发表于2023-12-18 08:59:37
楼主

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8楼

提起行政复议了,交警并没有认真再复核,维持原认定。现在正提起诉讼,法官以前都是依据交警的认定,没有尝试过推翻交警的认定,我们认为交警在侦察案件方面比较专业,但是在应用法律条文方面并不专业,甚至很多警察并不懂法律(实不相瞒,前段时间网上爆出的交警持棍击倒骑车市民就是此地)

audience (奥蒂安斯|豆瓣B站同名)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太长了没看完……你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了吗?结果如何?

发表于2023-12-18 09:08:51
楼主

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9楼

交警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然而交警的判定原则是简单依据双方的犯错数目,不分析事故的主因,有不熟悉法律的原因也有懒政嫌疑。我们的诉求是分清是谁的主要责任,倒也没奢望我方无责

goodgame (Ctrl+w)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作为一个驾驶人,我支持非机动车次责,但无责应该不太行。

交警判定完,不认可的话好像可以行政复议?

发表于2023-12-18 09:14:28
楼主

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10楼

是的,这条路貌似一条致富路,惠民路,路边直了,变宽了,但是配套设施太差,变得非常危险。我们这次也想着看看能不能推动政府设置一些红绿灯,警示牌等

sdqdbxj (Jr)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讲真,死这么多人的路口,不能起个红绿灯吗,或者过马路时候要等绝对安全不能赌司机,因为视线也有盲区。

有些路你说不合理,从实践上确实感觉不合理,目前只能法律框架内解决。

十一大堵车导航让下高速上了一条穿村过镇的省道,很多村口直接连在省道上,我一路都在看着导航哪里有路口,提醒司机提前减速,别有人冲出来来不及反应。

发表于2023-12-18 09:18:07

goodgame [离线]

Ctrl+w

3.6中级站友

发帖数:741 原创分:0
<ASCIIArt> 11楼

其实站在交警的角度,这么判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不戴头盔、饮酒、电动车不规范等也是其中之一。

假想驾驶人如果戴了头盔,说不定就不会有这么大损失了。其余同理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交警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然而交警的判定原则是简单依据双方的犯错数目,不分析事故的主因,有不熟悉法律的原因也有懒政嫌疑。我们的诉求是分清是谁的主要责任,倒也没奢望我方无责

签名档

我已经来不及打字了,我要去搬砖了

发表于2023-12-18 09:36:52
楼主

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12楼

交通事故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有回复。

后面这两个是想通过对他们诉讼来催促他们进行整改,不然这些单位不理会我们


dodobus (假寐)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行政复议之后还有行政诉讼。你的律师不可能不专业到没跟你说这点

但你的“公路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列为被告”又让我觉得你要打的不是“分清是谁的主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和行政也没办法在一起诉讼啊

……

 最后修改于2023-12-18 10:04:50
  • 发表于2023-12-18 10:04:20

haoba [离线]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6.1机器猫

发帖数:3.4万 原创分:1
<ASCIIArt> 13楼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很严格的,一般法制科的同事都会偏向于老百姓而不是本单位,主要是为了避免后续新增诉讼,大事化小。


能维持原认定的行政复议,真的已经能说明当时的认定结果,至少在法律形式和执法惯例上是符合规定和实务规范的。


再诉讼的话,就不是在诉这一个案例,而是当地的执法惯例了,胜诉的概率不大。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交警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然而交警的判定原则是简单依据双方的犯错数目,不分析事故的主因,有不熟悉法律的原因也有懒政嫌疑。我们的诉求是分清是谁的主要责任,倒也没奢望我方无责

签名档

以其昭昭,使人昏昏……

发表于2023-12-18 10:15:25
楼主

babylonica [离线]

小山飘大风

该用户不存在
<ASCIIArt> 14楼

律师查过,交通事故复核不属于行政复议哈。另外,复核的交警支队也认为县交警大队的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要求县大队重新认定,县大队换了两个人,换了个法律依据又做出了同样的认定……我们觉得很不负责,仍然不服,但是法律规定同一起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再次提起复核了,所以只能走民事诉讼……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很严格的,一般法制科的同事都会偏向于老百姓而不是本单位,主要是为了避免后续新增诉讼,大事化小。


能维持原认定的行政复议,真的已经能说明当时的认定结果,至少在法律形式和执法惯例上是符合规定和实务规范的。


再诉讼的话,就不是在诉这一个案例,而是当地的执法惯例了,胜诉的概率不大。


发表于2023-12-18 10:35:44

bigbigwater [离线]

bigbigwater

3.4声名鹊起

发帖数:524 原创分:0
<ASCIIArt> 15楼

的确是,交通复核一般都是维持原来不变……这个也不知道如何破局。


事故责任是赔偿责任的依据,但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我之前也遇到过,当时是这么说的……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

发表于2023-12-18 14:37:08

jstzjywcj [离线]

关山度若飞

2.3一般站友

发帖数:22 原创分:0
<ASCIIArt> 16楼

电动车违反好几条交规了,至少次责起步,同责可能略多了一点,但也不是太过分。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村级公路与县级公路十字交叉,在村级公路上骑电动车横过县级公路时,被超速车辆撞,谁之责?

       

       2022年8月,家父骑电动自行车横穿乡镇公路时被一辆直行的机动车撞击不幸离世。经过了解,这是一条新修的县级公路,限速65公里每小时(有村庄时限速40公里),事故发生路口前200米县道有一个大拐弯,大拐弯过来接着就是两个间隔不到100米的路口(通向南北两个村子),另外经过这个路口时需要先爬坡再通过马路,但路口这一段特别直,视野很好。那天家父看望我姥爷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下午2点经过这个路口,他先把车骑上路口然后停下来避让了一辆这面的车,然后缓慢通过,但是这时对面一辆直行的机动车从后面快速冲过来把他撞飞了。经过事后查看,机动车以85每小时的时速进行撞击,现场没有刹车痕迹,行车记录仪也没看到减速。交警认为机动车有路权优先,但超速和没注意观察,而家父没有下车推行,喝了酒(没有达到醉驾)、没戴头盔、电动自行车没有上排,因此判各担一半责任。我们觉得主要原因是司机超速和没有注意观察,而家父的这些过错虽然触犯了交通法规,但在这起事故中并不是主要原因。我们咨询了律师,准备上诉法院,但是法院往往遵从交警的判定,因此心里没底。另外这条县道自从2021年正式通车以来,至今已经发生数十起交通事故,死亡10几人,这个路口死亡4人,就在家父处理后事期间,还是这路口又发生一起事故,重……

发表于2023-12-18 17:01:17

TJM [离线]

shunshun

2.7一般站友

发帖数:669 原创分:0
<ASCIIArt> 17楼

“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为什么不能说成只要停车瞭望及让行,事故就不会发生?

这个主因为什么不考虑呢?


babylonica (小山飘大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交警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然而交警的判定原则是简单依据双方的犯错数目,不分析事故的主因,有不熟悉法律的原因也有懒政嫌疑。我们的诉求是分清是谁的主要责任,倒也没奢望我方无责

发表于2023-12-28 11: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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