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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小区物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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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kuecho [离线]

pkuecho

2.8一般站友

发帖数:116 原创分:0
<ASCIIArt> 1楼

请教懂法律校友们一个问题。背景是小区新换了一个物业,这个物业组织业主进行投票表决,之前给业主们发过一个关于小区停车费用涨价的方案,方案的主要想法就是针对小区内的停车费进行涨价(理由是目前小区停车费用比周围小区低)。请问小区停车费用大幅涨价,这种是否合理?另外此次投票除了表决费用涨价,对于这个物业是否能留下来也要进行投票,还是实名制投票(同意反对弃权)。请问这种投票如果业主投票的数量太少(我在网上搜至少要三分之二以上),对最终的影响有哪些。如果有校友有相关经验也辛苦给点建议

发表于2023-12-29 11:19:34

Chango [离线]

大树

0.9稀饭

发帖数:32 原创分:0
<ASCIIArt> 2楼

1.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单方面调整停车费,所提调价方案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双过半”同意,那么调价方案通过,可以约束全体业主。您如果觉得调价不合理,可以不参与表决或者投反对票。


2.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果没有“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则决议不成立,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提供不定期物业服务。如果业主要向解除合同,仍然要依法作出解聘决议。


3.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pkuecho (pkuecho)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请教懂法律校友们一个问题。背景是小区新换了一个物业,这个物业组织业主进行投票表决,之前给业主们发过一个关于小区停车费用涨价的方案,方案的主要想法就是针对小区内的停车费进行涨价(理由是目前小区停车费用比周围小区低)。请问小区停车费用大幅涨价,这种是否合理?另外此次投票除了表决费用涨价,对于这个物业是否能留下来也要进行投票,还是实名制投票(同意反对弃权)。请问这种投票如果业主投票的数量太少(我在网上搜至少要三分之二以上),对最终的影响有哪些。如果有校友有相关经验也辛苦给点建议

发表于2023-12-30 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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