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银行理财消费者因自律协会发文而蒙受损失
[复制链接] 分享:注:本贴情形尚未但即将发生,因此提前求助。这个消息是内部人士透露给我的,情况复杂,详介如下。
事件背景: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文(《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文中提出,禁止手工补息,并明确要求“此前违规作出的补息承诺,在付息日一律不得支付”。这里的自律机制,是央行宣布放开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以后,所成立的自律组织,平常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范,但这是第一次在“倡议”中提出禁令、并且让各大银行都完全服从的指令,据称这一“倡议”背后是央行的指令。所谓手工补息,即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补息操作”(“倡议”中称之为“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绕开总行利率授权上限,达到高息存款的目的。
由于去年风险资产表现不佳,银行理财推出了很多主投存款的理财,甚至100%投资存款的理财,基本构造是,募集消费者的理财资金后,理财产品会再认购一层产品(信托/资管),再由这些产品凭借渠道和资金优势,投资高息存款(如半年~1年期定存,或活期、通知存款,存款利率可达3%以上)。这些存款有些会签署协议,明确实际利率(如3%);有些是“抽屉协议”,即协议利率为1%+、但银行按实际利率支付。但无论协议是怎么签的,这些高息存款最终都是通过银行的“手工补息”操作形成的,因此,成为了此次“倡议”的打击对象。
楼主去年就认购了一笔几十万的上述银行理财产品,据称有80%投资存款。基于我不太了解的一些会计处理,该理财产品的底层资管,将到期应付利息平摊到了平时,所以产品净值每天都稳定增长。但据内部消息源,一些其他同类理财产品,近期在存款到期后,由于银行拒绝足额支付原先约定的高息,导致底层产品出现了减值(可以理解为,将原先已按日计提的利息剔除了一部分),使理财净值在到期日出现了大幅回撤。由于这些理财产品并非新发产品,在买入时点的净值可能已经包含了部分应付利息,因此出现了部分理财消费者反而出现了亏损本金的情况,或者即便没有亏损本金,也出现了大幅的收益损失。
本人认购的产品将于今年7月到期。如果届时银行仍然坚持不全额付息,则将预计理财到期日将出现大幅的净值回撤,导致损失(目前无法确定,会出现整体亏损,还是只是到时候出现当日巨幅亏损)。此外,按一般理解,当底层资产违约,管理人有义务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但由于是银行理财,内部消息称,基本不会考虑起诉,所以超额利息部分大概率是确定无法收到了(据称,这部分付不出来的利息占原本总利息的60%以上)。另外还称,理财的这些底层资管产品已经开始进行一些记账处理,使相关理财在开放之前不会体现净值的减值。
因此,问题如下:
1、能否向银行理财的管理人主张其未尽勤勉义务,要求其对本人认购理财的当日亏损/总体亏损进行赔偿?
2、能否向任何其他主体,例如底层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或者自律机制等,直接提起告诉,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供讨论。
今日中金研报提及此事:
“理财整改压力超预期。倘若针对理财产品配置存款的手工补息监管力度超预期、部分理财产品面临一次性收益率调整,我们认为可能导致部分产品短期净值波动较大,导致客户短期大量赎回、并进一步可能造成债市的波动。”
https://mp.weixin.qq.com/s/uf_DjDHZi29OPEAo5PP8pQ
Javertsec (J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注:本贴情形尚未但即将发生,因此提前求助。这个消息是内部人士透露给我的,情况复杂,详介如下。
事件背景: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文(《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文中提出,禁止手工补息,并明确要求“此前违规作出的补息承诺,在付息日一律不得支付”。这里的自律机制,是央行宣布放开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以后,所成立的自律组织,平常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范,但这是第一次在“倡议”中提出禁令、并且让各大银行都完全服从的指令,据称这一“倡议”背后是央行的指令。所谓手工补息,即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补息操作”(“倡议”中称之为“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绕开总行利率授权上限,达到高息存款的目的。
由于去年风险资产表现不佳,银行理财推出了很多主投存款的理财,甚至100%投资存款的理财,基本构造是,募集消费者的理财资金后,理财产品会再认购一层产品(信托/资管),再由这些产品凭借渠道和资金优势,投资高息存款(如半年~1年期定存,或活期、通知存款,存款利率可达3%以上)。这些存款有些会签署协议,明确实际利率(如3%);有些是“抽屉协议”,即协议利率为1%+、但银行按实际利率支付。但无论协议是怎么签的,这些高息存款最终都是通过银行的“手工补息”操作形成的,因此,成为了此次“倡议”的打击对象。
……
1.举证难度比较大;
2.由于合同相对性,很难直接穿透到底层产品管理人;
3.目前可先注意留存有关证据。
Javertsec (J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注:本贴情形尚未但即将发生,因此提前求助。这个消息是内部人士透露给我的,情况复杂,详介如下。
事件背景: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文(《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文中提出,禁止手工补息,并明确要求“此前违规作出的补息承诺,在付息日一律不得支付”。这里的自律机制,是央行宣布放开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以后,所成立的自律组织,平常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范,但这是第一次在“倡议”中提出禁令、并且让各大银行都完全服从的指令,据称这一“倡议”背后是央行的指令。所谓手工补息,即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补息操作”(“倡议”中称之为“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绕开总行利率授权上限,达到高息存款的目的。
由于去年风险资产表现不佳,银行理财推出了很多主投存款的理财,甚至100%投资存款的理财,基本构造是,募集消费者的理财资金后,理财产品会再认购一层产品(信托/资管),再由这些产品凭借渠道和资金优势,投资高息存款(如半年~1年期定存,或活期、通知存款,存款利率可达3%以上)。这些存款有些会签署协议,明确实际利率(如3%);有些是“抽屉协议”,即协议利率为1%+、但银行按实际利率支付。但无论协议是怎么签的,这些高息存款最终都是通过银行的“手工补息”操作形成的,因此,成为了此次“倡议”的打击对象。
……
我判断是1)如果按您背景信息所言获取信息的渠道是私下沟通,所以不一定方便依赖这个消息举证;2)对信托产品的内部财务会计操作举证很难,除非先打知情权之诉要求对投资者披露会计账簿;3)信托产品可以索赔的前提您可以详细看下信托法,我以为这个情况您考虑适用第二十二条未尽职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但是主要损失来源实际是信托产品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这个损失是不是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性质不明确。所以我认为有一定难度。
Javertsec (J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证明损失的因果性吗?
明白。针对信托的话,可能就是你3楼说的第2点,他们只是底层,没有直接关系。还是你这里指的信托是理财产品?
ecole (ecol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判断是1)如果按您背景信息所言获取信息的渠道是私下沟通,所以不一定方便依赖这个消息举证;2)对信托产品的内部财务会计操作举证很难,除非先打知情权之诉要求对投资者披露会计账簿;3)信托产品可以索赔的前提您可以详细看下信托法,我以为这个情况您考虑适用第二十二条未尽职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但是主要损失来源实际是信托产品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这个损失是不是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性质不明确。所以我认为有一定难度。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基本事实
您购买了一款银行理财产品,该产品主要投资于高息存款。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新规定将禁止银行手工补息,导致银行可能无法按原先约定的高息支付利息,从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到期时净值大幅回撤,因而您可能面临损失。您的诉求为尽可能的寻找索赔途径以减少损失。
二、法律分析
1.考虑管理人违背合同约定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您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收益实际上是与银行签订了一个委托合同,我们首先考虑从银行方违背合同约定义务的路径追究银行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第509和第577条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考虑到本案中,您购买的是“主投存款的理财”,属于较低风险的资产,银行可能给出有关风险程度的承诺;此外,合同中往往也会约定管理人具有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等积极义务。请您后续具体审查购买理财产品时签订的合同以及和银行方的协商记录,若最终理财产品收益不合理地低于合同约定,抑或是管理人没有按照最初的风险应对预案行事,银行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您的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补偿。
2.考虑管理人违背法定的适当性义务和勤勉义务
其次,若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约定,我们可以考虑管理人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的适当性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72、76条和银保监会出台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47条有关规定,适当性义务是在投前销售阶段,银行需充分了解消费者和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这一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换句话说,如果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阶段,并没有通过问卷、面谈等方式充分了解您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信息,或是了解以后仍然给您推荐超过您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抑或是没有尽到《九民纪要》第76条的必要告知说明义务(比如,由于手动补息是灰色地带的操作,银行很有可能并未告知您有关手动补息的政策变动可能带来您的投资风险),则银行需赔偿投资者资金损失以及相应利息损失。根据《九民纪要》第77条的有关规定,赔偿标准为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二,勤勉义务,则是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服务活动时应展现出的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责任心,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管理者确有“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义务,如果管理人在知晓新规定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调整投资策略、抑或是起诉等追回措施,则足以证明“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如果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管理人管理水平不低于行业通常标准,即不起诉决定是合理的(参见文末,则有可能被认定不起诉并不违背勤勉义务。您可以先要求银行对不起诉决定提供合理解释,倘若银行给出合理解释后,您可能需负担证明起诉后您的资产可以获得更大利益的举证责任。
3.此外解决路径的探讨
至于您提到的“能否向任何其他主体,例如底层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或者自律机制等,直接提起告诉,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您和上述主体并没有直接民法上的合同关系,理论上可以考虑的两种诉讼思路是,对底层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提起第三人侵害债权之诉,或是对自律机制发布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赔偿信赖利益保护。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有关规定需证明底层资管产品的管理有侵害您的债权的恶意,但本案中因政策变动导致不能手动补息明显不属于这一范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尚未体系化,且“手动补息”的政策撤销放在社会范围内整体衡量对社会公益的作用较易论证利大于弊,故上述两种思路在落实阶段都面临难度极大,并不建议。
三、解决方案
综合考虑来看,由于风险尚未发生,用户应首先尝试与银行管理人进行协商,是否有可能提前支取并追偿利息,并注意收集过往交易文件中银行有关承诺与风险说明的证据,如果协商无果,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九民纪要》
第七十二条: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第七十六条
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各类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第七十七条
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或者为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接受服务,以卖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卖方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的,对金融消费者提出赔偿其支付金钱总额的利息损失请求,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金融产品的合同文本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的,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利息损失的标准;
(2)合同文本以浮动区间的方式对预期收益率或者业绩比较基准等进行约定,金融消费者请求按照约定的上限作为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虽然没有关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约定,但金融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发行的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了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应当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广告宣传资料中未载明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似表述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结合非机构投资者年龄、地区和行业背景,充分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收入来源、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严谨客观实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审慎使用评估结果。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五
张某与甲资管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
裁判要旨
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应根据资管产品合同约定,恪守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审慎管理的义务。在私募资管产品管理人根据自身专业判断作出的运作措施不违反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向投资者进行了合理解释说明时,管理人无需披露风控措施的具体内容,投资人不能任意干涉管理人基于全体投资人最大利益而正常行使管理职责。
祝好!
咨询员编号:847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4年5月22日
Javertsec (J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注:本贴情形尚未但即将发生,因此提前求助。这个消息是内部人士透露给我的,情况复杂,详介如下。
事件背景: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文(《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文中提出,禁止手工补息,并明确要求“此前违规作出的补息承诺,在付息日一律不得支付”。这里的自律机制,是央行宣布放开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以后,所成立的自律组织,平常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范,但这是第一次在“倡议”中提出禁令、并且让各大银行都完全服从的指令,据称这一“倡议”背后是央行的指令。所谓手工补息,即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补息操作”(“倡议”中称之为“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绕开总行利率授权上限,达到高息存款的目的。
由于去年风险资产表现不佳,银行理财推出了很多主投存款的理财,甚至100%投资存款的理财,基本构造是,募集消费者的理财资金后,理财产品会再认购一层产品(信托/资管),再由这些产品凭借渠道和资金优势,投资高息存款(如半年~1年期定存,或活期、通知存款,存款利率可达3%以上)。这些存款有些会签署协议,明确实际利率(如3%);有些是“抽屉协议”,即协议利率为1%+、但银行按实际利率支付。但无论协议是怎么签的,这些高息存款最终都是通过银行的“手工补息”操作形成的,因此,成为了此次“倡议”的打击对象。
……
这个不是个例,大量投银行存款的产品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可以说可能包括我们的养老社保钱都受到了影响。起诉的话需要管理人自己举证勤勉尽责,但说实话这种属于政策变动,很难预料,除非管理人真的签了抽屉协议。最好的方法,是联系一起投产品的个人投资者,最好加起来总额能过一千万或者是能有一两个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者,去找监管(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拉横幅维权。
Javertsec (J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注:本贴情形尚未但即将发生,因此提前求助。这个消息是内部人士透露给我的,情况复杂,详介如下。
事件背景: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文(《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文中提出,禁止手工补息,并明确要求“此前违规作出的补息承诺,在付息日一律不得支付”。这里的自律机制,是央行宣布放开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以后,所成立的自律组织,平常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范,但这是第一次在“倡议”中提出禁令、并且让各大银行都完全服从的指令,据称这一“倡议”背后是央行的指令。所谓手工补息,即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补息操作”(“倡议”中称之为“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绕开总行利率授权上限,达到高息存款的目的。
由于去年风险资产表现不佳,银行理财推出了很多主投存款的理财,甚至100%投资存款的理财,基本构造是,募集消费者的理财资金后,理财产品会再认购一层产品(信托/资管),再由这些产品凭借渠道和资金优势,投资高息存款(如半年~1年期定存,或活期、通知存款,存款利率可达3%以上)。这些存款有些会签署协议,明确实际利率(如3%);有些是“抽屉协议”,即协议利率为1%+、但银行按实际利率支付。但无论协议是怎么签的,这些高息存款最终都是通过银行的“手工补息”操作形成的,因此,成为了此次“倡议”的打击对象。
……
签名档
For you, a thousand times over
没错,所以想多找点人一起。社保等基金,之前也听说是受了影响,但大多数人完全不知道这事。
不过拉横幅比较难,都是泛体制人。
hhhhhhy (且听风吟)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这个不是个例,大量投银行存款的产品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可以说可能包括我们的养老社保钱都受到了影响。起诉的话需要管理人自己举证勤勉尽责,但说实话这种属于政策变动,很难预料,除非管理人真的签了抽屉协议。最好的方法,是联系一起投产品的个人投资者,最好加起来总额能过一千万或者是能有一两个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者,去找监管(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拉横幅维权。
您好,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首先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单纯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来推卸责任或忽视您的利益;但需要提醒的是,或许比起主张公共利益,管理人更可能提出的抗辩(反驳)理由是,起诉(仲裁)的成本远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即,主张就算起诉或者仲裁,法院也大概率会根据现有监管规定规定裁判,很可能获得赔偿额极低。
Javertsec (J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注:本贴情形尚未但即将发生,因此提前求助。这个消息是内部人士透露给我的,情况复杂,详介如下。
事件背景: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文(《关于禁止通过手工补息高息揽储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的倡议》),文中提出,禁止手工补息,并明确要求“此前违规作出的补息承诺,在付息日一律不得支付”。这里的自律机制,是央行宣布放开存款、贷款利率的市场化以后,所成立的自律组织,平常也会发布一些自律规范,但这是第一次在“倡议”中提出禁令、并且让各大银行都完全服从的指令,据称这一“倡议”背后是央行的指令。所谓手工补息,即银行分行、支行通过“补息操作”(“倡议”中称之为“业务操作失误的勘误环节”),绕开总行利率授权上限,达到高息存款的目的。
由于去年风险资产表现不佳,银行理财推出了很多主投存款的理财,甚至100%投资存款的理财,基本构造是,募集消费者的理财资金后,理财产品会再认购一层产品(信托/资管),再由这些产品凭借渠道和资金优势,投资高息存款(如半年~1年期定存,或活期、通知存款,存款利率可达3%以上)。这些存款有些会签署协议,明确实际利率(如3%);有些是“抽屉协议”,即协议利率为1%+、但银行按实际利率支付。但无论协议是怎么签的,这些高息存款最终都是通过银行的“手工补息”操作形成的,因此,成为了此次“倡议”的打击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