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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求助】行政诉讼遇困境,求大家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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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my [离线]

zmy

3.4中级站友

发帖数:541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1楼

各位师友:

大家好!我现在深陷行政诉讼的困境,希望懂法律或者有类似经历的朋友能给我一些建议。

基本背景:  

第三人(认识)涉嫌抢夺财物及强制猥亵(网约车内),但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且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我已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但关键证据遭人为隐匿,程序违法问题未获审查。

核心争议:在行政诉讼的调证环节,关键证据接连“消失”

1、证据黑洞,网约车内录音“消失”:高德平台明示网约车内存在录音,可由警方调取,本是还原案件真相的关键证据,警方却坚称“不存在”。实际上,我在派出所做笔录时听过这段录音,当时就发现被剪辑处理了,可它既没交给复议机关,在现在的行政诉讼里也被隐匿了,这让我感觉真相被重重黑幕掩盖。

实务困惑:派出所是否有权选择性“技术故障”?录音隐匿是否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XX条?法院也称录音已删除(但网约车平台称存在),怎么破局?

 

2、程序违法,执法记录仪“消失”:辅警单独做笔录,本身就违反程序,而且笔录里诱导提问、记录不全等问题明显。我在行政复议时就指出这些违法之处,可现在警方却以“过时间不保存”为由,让执法记录仪和值班室录像“消失”了,我要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实务困惑:法院和稀泥是否合理,是否应主动审查辅警取证合法性?若行政机关系统性销毁证据,当事人如何破解举证困境?

 

3、证人询问不规范:在询问证人时,民警对网约车司机的询问存在引导性,干扰了证人正常作证。对证人证言所说情况未深入调查,草草结案。网约车司机笔录中表明其听到“喊救命,还说你别亲我,你松开我,你别碰我等话语”,正常人遇到这种事情会查看发生了什么情况,民警没有就此追问,而是问“你为什么不救助女性”,给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干扰正常的调查思路和方向,使案件的重点和关键问题被忽视。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但现在这些阻碍让我举步维艰。希望大家能帮我出出主意,我接下来该怎么做?有没有更有效的办法获取这些关键证据?怎样才能让相关部门重视我的案子?































万分感谢大家的帮助!

发表于2025-04-05 09:19:59

xhly [离线]

xhly

0.2新手上路

发帖数:2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2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初步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由于您的陈述有限,以下意见不一定符合实情和您的诉求。如需进一步咨询,烦请提供更加详细的案情说明或补充材料(如行政复议的决定书、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目录或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

 

一、基本事实

根据您的陈述,一位您认识的人在与您一起乘坐网约车时抢夺了您的财物,并对您进行了强制猥亵。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中,您在做笔录时听到过证据录音,但警方和法院称录音不存在;在对您进行询问时,在场人员和提问方式不符合规定;民警对网约车司机的询问也存在引导性。

您的诉求是获取关键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

您所描述的行政诉讼困境涉及多个复杂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采取系统性法律策略应对。

 

(一)网约车录音证据调取问题

您提到网约车内的录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未被提供,对此,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下所引法律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第40条[1],人民法院有权收集证据,您可以尽快向法院提交《证据调取申请书》,要求向高德平台调取原始录音数据和向公安机关调取《接处警登记表》《证据提取笔录》等类似程序文书。另一方面,您可依据平台的服务协议尝试自行调取录音,或查找录音保存的路径,例如考虑录音是否在打车人的手机里存有副本。如确实难以调取,考虑将高德方的回复固定下来作为证据呈交法庭。

您提到车内录音可能遭人为删改,对此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应对。一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2]、《民事诉讼法》第79条[3]和第81条[4],您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警方提供的录音存储介质进行数据恢复鉴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人为删除痕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5],您在诉讼中可以向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技术说明文件》说明不能提供完整录音的具体技术原因,并结合《GB/T 29360-2012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进行质证。

您提到派出所存在隐匿证据行为,对此,可依据《警察法》第46条[6]向检察院和行政检察机关提起控告。同时,您可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7]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二)询问程序违法问题

根据您的描述,派出所在做笔录时是由一名辅警单独询问,并且没有全程录音录像,还可能存在诱导提问的情形。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8],您如果能够提供证据(如高德地图公司的反馈)证明公安机关持有证据但不提供,可以请求法院推定该证据对行政机关不利;同时,可以查找并向法庭提交派出所关于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内部文件,证明其未按规定保存证据存在过错。

2、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9],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辅警单独进行询问违反程序。对此,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10]的规定,主张该证据因取证主体不合法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此处可能涉及该“非法手段”是指程序违法还是实质违法之辩,如您需要,可以后续再行致信北大法律援助协会。

在证明方面,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辅警授权文书》及当日《值班警力配置表》类似文件,证明存在程序违法。如公安机关拒绝出具,可再行依据法律条文引注9请求法院推定该证据对行政机关不利。此外,还可以依据法律条文引注1请求法院调取当日派出所周边道路监控、110指挥中心接警记录等间接证据,构建证据链证明出警时间与记录仪保存期限的矛盾。

 

(三)证人证言效力问题

您提到民警对网约车司机的询问存在引导性,对此,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办案民警出庭说明询问过程。此外,还可对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11],核查询问笔录是否缺少法定要件(如未记录起止时间、未交证人核对),辅助证明对证人询问的违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12],您可以主张存在诱导性询问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提请您注意的是,就您所列举的关于诱导性陈述的例子而言,该项主张证明难度可能较大,如您有其他显著的诱导性提问的证据建议一并提出。

在关于民警对证人询问不规范的论证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13],您还可以尝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网约车司机出庭作证,通过当庭询问还原原始语境、为您提供更充分的证据。

 

三、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您继续选择司法维权。

在证据获取方面,您可以尝试收集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事发时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轨迹、当事人身体检查报告等。此外,还可以构建证据关联图,用时间轴方式串联现有证据,指出证据漏洞,突出证据缺失环节的违法性。

您提到希望办案机关更加注重您的案件,对此,可以寻求多方面的帮助、分多个步骤展开。首先,继续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程序违法主张;其次,考虑对违法办案人员提起刑事控告(如涉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再次,向监察委提交行政违法线索报告,以寻求有关机关的关注和重视;最后,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行政执法监督申请》、通过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案单位《执法质量考评记录》或在上级公安机关信访渠道提出执法突出问题的检举。

总之,

 

四、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7]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9]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祝好!

 

 

咨询员编号:144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络我们:

咨询室地址:北京大学凯原楼B101室

咨询室电话:010-62744063  

咨询邮箱:pkulaazixun@yeah.net

 

 



zmy (zmy)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各位师友:

大家好!我现在深陷行政诉讼的困境,希望懂法律或者有类似经历的朋友能给我一些建议。

基本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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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5-04-10 16: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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