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事业单位劳务派遣非正常离职是否能获赔
[复制链接] 分享:本人通过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投递简历应聘中级职称岗位,领导以错过近期招聘,说先签两个月劳务派遣待遇差不多,两个月之后又以相同理由又签了两个月,在合同到期前15天因工作安排内容有异议,出现争执后领导说明天就不用来了,随后提出相关工作群。第二天安排同事来收我电脑。工作期间用我自己的电脑办公。后来自己花钱买了电脑还未完成报销。第二天三个同事同时来找我给我安排工作,还打印了一张工作内容确认表,之前3个多月工作未有这样工作模式和安排。本人认为领导已启动提前终止合同,跟他说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本人两次跟人事沟通,第一次用工单位说需要跟两边沟通,需要1-2天时间,第二次沟通说需要流程,让回去等流程。近三天每天有同事在群里反馈工作内容确认表格,说我未完成工作。我只能回家等流程。想求助我主张离职请求及离职赔偿是否合法?谢谢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首先,根据您的陈述,在应聘公司领导的要求下,您与劳务派遣单位连续两次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15天因工作安排内容发生纠纷。关于所涉三方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是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您所实际工作的单位则是用工单位。
其次,“领导说明天不用来了”“踢出相关工作群”“安排同事来收您的电脑”的一系列行为明确地表示了单方面结束您在该单位的工作的意思。与您沟通的领导作为用工单位人员,无权直接解除您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仅在满足法定条件(见下文)的情况下有权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用工单位仅在劳动者有第39条所规定的过失行为及第40条前两项所规定的特殊情况才有权退工。您对纠纷的陈述比较笼统,即,您与用工单位之间因为工作安排内容产生争执(例如工作范围超出您的岗位职责,工作量过大),该情形不构成用工单位合法退工的条件。因此用工单位退工的行为违法。
从您陈述的案情来看,尽管领导是用工单位人员,但很可能实际控制了劳务派遣单位,因而他让您离职的行为实际上起到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如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存在工作内容安排分歧并不构成劳务派遣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因此,您应当主张用人单位系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非您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您有权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87条支付赔偿金(根据该法第87条及第46条,应当向您支付一个月工资);根据该法第50条,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您完成离职手续。
(2)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他违法行为(供参考)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您签订了两份为期两个月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第二,该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您所应聘的是中级职称岗位,很可能不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第三,该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根据您的陈述,用人单位领导很可能实际控制了劳务派遣单位,后者有可能是前者所设立的。
以上违法行为可以在谈判协商过程中作为筹码加强您的谈判能力,或在仲裁、诉讼中提出,增加您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
二、解决方案
1.收集、留存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领导当时让您离职的沟通记录;将您踢出工作群的记录;收走您工作电脑的证据;您要求对方完成离职手续,对方消极回应的记录等等。
2.与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协商
明确提出您的主张,即劳动关系系对方单方面违法解除,而非因您的原因解除,现在您要求对方完成离职手续,并支付赔偿金。在协商过程中,您可以提出劳务派遣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增强自己的谈判能力。协商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注意保留证据。
3.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如不改正还可以对公司进行罚款。这样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4.申请劳动仲裁
5.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参考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1.用工单位违法退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赔偿金、协助离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祝好!
咨询员编号:139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10月25日
orangechen (OGO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本人通过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投递简历应聘中级职称岗位,领导以错过近期招聘,说先签两个月劳务派遣待遇差不多,两个月之后又以相同理由又签了两个月,在合同到期前15天因工作安排内容有异议,出现争执后领导说明天就不用来了,随后提出相关工作群。第二天安排同事来收我电脑。工作期间用我自己的电脑办公。后来自己花钱买了电脑还未完成报销。第二天三个同事同时来找我给我安排工作,还打印了一张工作内容确认表,之前3个多月工作未有这样工作模式和安排。本人认为领导已启动提前终止合同,跟他说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本人两次跟人事沟通,第一次用工单位说需要跟两边沟通,需要1-2天时间,第二次沟通说需要流程,让回去等流程。近三天每天有同事在群里反馈工作内容确认表格,说我未完成工作。我只能回家等流程。想求助我主张离职请求及离职赔偿是否合法?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