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原件在原告手里,被告在借条复印件上仿写签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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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
一朋友2019年借了原告10万块钱买车,(给原告打了借条)说2019年年底还原告,到年底只还了5万,剩余的钱催要数十次至今为止没还,去年起诉北京海淀人民法院,海淀法院法官说该朋友户籍已迁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月到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诉讼。4月3号第一次开庭被告没出席,桥西区人民法院没有下文,突然7月5号又开一次庭,被告代理律师出席当庭出示了所谓的新证据:借条复印件,上面写:借条原件无效,有原告签名没写日期,还提供了录音。录音中原告明确拒绝了给被告写任何文字性东西,只证明当日还款五万剩余的钱尽快还原告。
7月5号二次开庭法官审理方向,有点向着被告,问原告要借条复印件上签名鉴定吗?要鉴定的话七日内书面递交签名鉴定申请。
7月9号原告递交了鉴定申请,做出鉴定理由复印件借条与原件借条 不一致,且在复印件借条写原件无效签名下没有有效日期。证据录音中原告明确拒绝 给被告签写任何文字性东西。又过了一个多月,8月16号,法院又发给原告一些 被告提供了新的微信聊天证据,督促原告提交质证意见,微信聊天记录大概意思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说已经还清借款,不欠原告分文,但原告质证说被告2019年8月的聊天记录说已经还清借款,为啥2019年12月30号再还原告五万,并且被告提供录音也佐证了春节(2020年)还清借款余额和利息。
后来原告打电话给法官助理询问判决文书,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接了无关疼痒的说一下,向法官催一下。还多次建议原告撤诉。三个多月后,12月12号上午,法院突然发给原告一个鉴定消息。如图,之前校友说司法签名鉴定收费,1500元左右,不知为啥这个签名鉴定费要7040元,消息中只有鉴定机构的账户,没联系人也没联系电话,感觉跟骗子没区别
当事人您好: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和建议均以您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如有理解不准确之处,还望您见谅。关于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经研究,我们给予如下答复:
1. 关于法院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第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起诉人户籍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因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 关于被告缺席审判后再次开庭问题。
首先,您需确认4月3日“第一次开庭”是经传票通知的正式开庭程序,而非谈话程序。若如此,则开庭时被告未出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选择再次开庭而非缺席审判,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对于未出庭提供了正当理由,并及时向法院说明了情况、提交了证明材料。例如,送达出现瑕疵,如传票未送达被告、传唤信息错误等;又如,被告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突发严重疾病,无法到庭等。在此种情况下应认为被告未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不能缺席审判。(2)根据法律规定,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并非“应当”缺席判决。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被告未到庭时将原定开庭改为与原告谈话程序,也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因此,法院将开庭日期推迟至7月5日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注意到您提到,4月3日后法院“没有下文”,“突然7月5日又开一次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法院延迟开庭时间,需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若法院并未及时将新的开庭时间通知原告,则构成程序违法。
3. 关于被告方提供的证据问题。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中被告方提供的三份证据均存在明显瑕疵,原告方可以通过质证进一步佐证被告未归还五万元的观点。第一,在原告方已经提交借条原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方提供的借条为复印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复印件上所谓的原告签名未写日期,无法证明该签名是原告何时签署、也无法说明是原告对这笔债务豁免的确认。第三,复印件上的字迹和签名若非原告缩写,可以通过鉴定确认。第四,被告方提供的录音和复印件内容自相矛盾,且录音内容恰恰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被告尚欠原告五万元未还。第五,正如原告质证所言,8月16日被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真实性存疑。综上,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使法官的自由心证倒向被告的主张。
4. 关于被告当庭、庭后补充新证据问题。
根据您的描述,被告在7月5日开庭时出示“新证据”,后又在8月16日向法院提交“新的微信聊天证据”,可能构成逾期提交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举证期限应当在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载明)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可见,对于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即使逾期提交,法院也仍会采纳,并不会导致证据失权。因此,原告方可以在确认举证期限和被告未申请延长该期限后,提出被告方逾期提交证据、不应予以采纳的主张,但该主张与直接如第三点所言、否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相比,就没有那么有力了。
5. 关于审限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根据您的描述,法院至今未就本案作出判决。这可能是因为目前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困境,因此法院寻求审限延长的情况较多见,作出判决需要相当的时间。如原告方希望通过诉讼方式最终获得有效判决寻求赔偿,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如原告方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也可考量与被告方和解、调解的可能性。
6. 关于鉴定费用问题。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确实需预交鉴定费用。基于您的描述,被告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明力不足,难以使法官认定被告已还款(或无需还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方也可考虑不申请鉴定,通过现有证据和对被告方证据的质证完成诉讼。当然,若能通过鉴定意见明确复印件上笔迹非原告所写,对原告方会更为有利。第二,参考《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项笔迹鉴定的基准价为1000元,1项印章印文鉴定的基准价为1000元,1项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的基准价为1200元。由于我们并不确定原告方申请鉴定的具体内容,此部分需要您向法院进一步确认和询问,如该鉴定机构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收费、是否可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第三,若原告方怀疑该消息真实性,建议尽快与法院沟通确认。
以上是我们根据您的描述作出的答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祝好!
咨询员编号:122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5年11月20日
clingqiqi (甜心先生)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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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
一朋友2019年借了原告10万块钱买车,(给原告打了借条)说2019年年底还原告,到年底只还了5万,剩余的钱催要数十次至今为止没还,去年起诉北京海淀人民法院,海淀法院法官说该朋友户籍已迁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三月到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诉讼。4月3号第一次开庭被告没出席,桥西区人民法院没有下文,突然7月5号又开一次庭,被告代理律师出席当庭出示了所谓的新证据:借条复印件,上面写:借条原件无效,有原告签名没写日期,还提供了录音。录音中原告明确拒绝了给被告写任何文字性东西,只证明当日还款五万剩余的钱尽快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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