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如何应对一个网络霸凌者对我毫无下限的诽谤
[复制链接] 分享: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太笨才会转专业,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投诉,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这些谣言,毕竟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已经不在国内生活的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补充了它对我的私信和留言节选。它一向是先把我拉黑,在我无法回复时再以污言秽语诽谤,并换号给自己点赞,营造其谣言属实的印象,与此同时还在tag下一日数条散播谣言,并意淫我“被说中事实破防,气得银牙咬碎”。图中内容不过占它一天对我的攻击的九牛一毛。
支持lz维权
造谣者很可恶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而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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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红颜如月有圆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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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确实记得一般的流程是先起诉平台,让平台提供这位用户的注册信息?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太笨才会转专业,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投诉,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这些谣言,毕竟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已经不在国内生活的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
签名档
"I wanted to be a hero, and look how that worked out."

不是哥们,你要真能靠砸钱进北大,那不比考进来牛逼多了么,起点都比很多人的终点高了啊。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太笨才会转专业,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投诉,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这些谣言,毕竟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已经不在国内生活的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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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档
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
证据多到罄竹难书,而且持续增加。
它因为给自己造了清华博士的人设,声称可以登陆bbs,在我发这个贴的同时依然在大肆散播谣言和人身攻击,并坚称本站Skytale对我的诽谤属实。
与此同时它又辱骂我找人在清华树洞寻人是“撒谎都不会,蠢猪”。
它就像狗皮膏药一样,不但自己开贴抹黑我,还流窜到各个评论区给人洗脑。而出于对我的仇恨,这个饭圈氛围浓厚的圈子也普遍支持对我的网暴,在各个平台(尤其是闲情,lofter,b站和nga这些粪坑)带节奏造谣。
据私下联系我的一名用户说,它们也在小红书和抖音上发那些靠着断章取义或无中生有配合谣言制造的“瓜条”和挂人视频,但是我没有这两个平台的账号,无法查证。
最近它常用的三个小号如图。
MrNerd (wsltxgd)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肯定需要吧,起诉不可能没有证据
去报警,说你因为诽谤已经抑郁,必须起诉对方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太笨才会转专业,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投诉,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这些谣言,毕竟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已经不在国内生活的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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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吧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太笨才会转专业,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投诉,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这些谣言,毕竟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已经不在国内生活的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
问问chatgpt和gemini
可以作为后续法律咨询的切入点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不在国内而且短时间也不会回国
签名档
发信人: Nachtmusik (Thielemann), 信区: sysop
标 题: Re: 恳请老师们重新考虑「站务校内化」的方针
站务校内化这件事情,出发点从来就不是如何能把BBS发展的更好。
显然校内在读学生相比已经毕业的校友好控制的多。
我强烈的支持lz的倡议,但我不抱有任何希望。我记得我老早就说过,BBS自从有某机构大
规模介入管理以来,走到今天,是迟早的事情。
它又造谣我不愿收集是因为证据都不利于我,造谣这些是我的一面之词,声称它不回复是因为我水平低下,而非它没账号回不了。
但分明是它造谣我智商低,造谣我学不会,造谣我挂科,造谣我走后门,造谣我是别人小号。
它甚至不知道未名号饿死的机制,造谣我是“被封了又注册”。而且它自己用多个小号咬我,却诋毁我为“小强”,岂不可笑?
它流窜到月榜和总榜热门下面孜孜不倦地诽谤我是客观事实,多个账号全部内容只有对我的诽谤造谣和人身攻击也是客观事实。
标签中它都在自欺欺人意淫“我就是比你聪明很多”,“r姐银牙咬碎”,“我知道你小号在看”,实际上我只觉得它愚昧、低智又无耻。
MrNerd (wsltxgd)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肯定需要吧,起诉不可能没有证据
如果是本校或友校校友,关注和私信是激活状态,外部人员访问才是它截图中这种灰色的。它蠢到连说谎都说不圆,还倒打一耙,并用精神胜利法不断yy“就是比你聪明很多”。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它又造谣我不愿收集是因为证据都不利于我,造谣这些是我的一面之词,声称它不回复是因为我水平低下,而非它没账号回不了。
但分明是它造谣我智商低,造谣我学不会,造谣我挂科,造谣我走后门,造谣我是别人小号。
它甚至不知道未名号饿死的机制,拿着多个小号造谣我是“被封了又注册”,而且它自己用多个小号咬我,却诋毁我为“小强”,岂不可笑?
……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提供的单方陈述及部分截图证据,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根据您的描述,归纳事实如下:自数月前起,在 Lofter 等网络平台上,一名(或多名关联)用户发布针对您的标签及评论,内容涉及对您学业、外貌及精神状态的负面描述。您认为这些言论均为造谣和侮辱,且对方存在使用多个小号、跨平台传播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您的生活。您的诉求是制止侵权行为、澄清事实、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并希望了解在您身处境外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权。
以下将从法律分析、解决方案和参考法律法规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法律分析
(一)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和第1024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对方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的规定,对于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构成要件来认定:(1)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学界通说对于名誉权侵权的判断要件为:
(1)
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要求a.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b.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c.毁损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d.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2)
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3)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
侵权人存在过错。
我们将主要分析可能认定存在疑惑的(1)对方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
① 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您提供的截图中包含“肥猪”“蠢猪”“弱智”等。通常而言,此类词汇具有明显的人格贬损性质。但由于《民法典》并未对侮辱、诽谤行为作出定义,司法审理中普通言辞侮辱标准的认定存在宽、严伸缩的较大幅度。一般而言,即便使用了贬斥性言辞尚未达到侮辱的严重程度,不能因用语本身存在一定的贬义,就认为构成侮辱。因我们掌握材料不充分以及各地法院衡量尺度存在差异,对于部分网络用语是否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侮辱”程度,目前尚无法明确判断。
② 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尽管网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但结合您的描述,若对方的攻击内容、使用的称呼以及上下文语境,均清晰地指向作为网络身份的您,使您的社交圈及关注者能够识别,符合特定性要求。
③ 侵权行为为第三方所知悉:对方公开进行上述行为,符合该要件。
④ 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主流观点认为社会评价是他人对受害人的评价。附合该要件。
综上所述,由于我们对事件全貌的了解有限(仅基于您提供的单方截图)以及在名誉权侵权问题上目前司法实践的较宽尺度,抱歉不能给您较为肯定的答复。但如果您陈述的“长期、多号、毫无事实依据的谩骂”属实,对方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有其他证据,您可以参考上述要件自行分析。如果对方构成名誉权侵权,您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详见第二部分:解决方案)。
(二)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文分析的名誉权侵权为民事责任。如果对方对您存在侮辱、捏造事实诽谤等事实,也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需结合具体证据进行进一步判断。
(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侮辱罪或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通说认为,诽谤罪涉及虚假事实的陈述,而侮辱罪则是对他人的意见表达或价值判断。根据您的描述,对方在做出事实主张(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北大”等)的同时夹杂了独立于该事实的价值判断(例如,对您的贬损性评价)。可能构成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竞合(即二者择其一论处)。
1.
诽谤罪
成立诽谤罪需满足:(1)利用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2)致使被诽谤者社会名誉降低;(3)行为人具有散布捏造的事实的故意;(4)情节严重;(5)告诉才处理。
关于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您提到“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但由于我们目前无法通过截图核实相关帖子的后台真实浏览量和转发量数据,且不清楚这些数据是否包含机器刷量等干扰因素,因此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刑事自诉的门槛相对较高。
另需注意的是,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需要由您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起刑事自诉。
2.
侮辱罪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针对特定的人;(2)公然侮辱;(3)致使被诽谤者社会名誉降低;(4)情节严重;(5)告诉才处理。关于侮辱罪的“情节严重”,您可以参考诽谤罪的相关入罪门槛。
二、解决方案
鉴于您身处国外,建议如下:
(一)证据
建议使用电子存证平台(如:存证云、公证云等),对所有侵权言论,包括但不限于:诽谤性 tag、帖子正文、评论区留言、私信内容、侵权者的用户主页(显示其 ID 和全部内容均为攻击您的事实)等,进行完整截图和屏幕录像。截图需包含网址、发布时间、发布者 ID 等关键信息。相比传统线下公证,此方式无需您本人回国,费用较低,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二)通过网络平台投诉
您可以继续向 Lofter平台进行投诉。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通知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侵权内容网络地址等详细信息。如果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被侵权人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要求平台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提起民事诉讼
相对可行但成本较高。
1.
立案方式
(1)如果您持有中国护照(中国公民),您可以选择
①本人线上起诉,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或北京 / 广州 /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平台起诉,中国公民通常可以通过实名认证。若认证成功,您可直接在线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无需回国。部分平台可能对境外 IP 有限制,若无法登录,则需转为委托代理。
②委托国内律师起诉。
(2)如果您持有外国护照(外籍人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籍人士在我国法院起诉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但在委托代理人和授权手续上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建议委托境内律师,由专业律师指导您完成公证/附加证明书手续。
2. 获取对方的实名信息
诉讼需要明确的被告。
您可首先将 Lofter(网易)、等平台的运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互联网法院,案由为“名誉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要求平台披露涉案账号的实名注册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在获取对方的实名信息后,您可以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或撤回对平台的起诉(若平台无过错),另案起诉该个人。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删除侵权言论、公开赔礼道歉(需在报纸或网络媒体上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们不了解您就医的确切病历资料以及该精神状态与对方言论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法院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具体数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通常需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定。
(四)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掌握初步证据后报警,主张对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鉴于您身处境外,无法亲自前往派出所,建议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报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建议前往网络平台的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或您在国内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若您为中国籍)的派出所报案。
(五)刑事自诉
若查明对方身份且情节严重(如浏览量达到 5000 次以上),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三、参考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七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147
法律援助协会
2026 年 2 月
2 日
Eheufugaces (Lesbia)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在lofter上一名自称为“上海中学竞赛生,研究理论物理,大四发prl,保送清华高研院,现已博士毕业”的用户连同它的至少五个小号,用不堪入目的污言秽语建立诋毁我的tag,数月以来在各处热门议题之下散布恶毒的诽谤:谎称我“从普物开始全部挂科,四大力学学不会,智商低,肥猪,蠢猪,弱智,去北大全靠走后门,太笨才会转专业,精神病,因上课发癫在系内知名”等,语气斩钉截铁,影响恶劣,而平台全然不受理投诉,许多其他网民进一步传播这些谣言,毕竟互联网上有大量低素质用户以诽谤他人为乐,只要增加了一些新的谈资,无论是真是假,它们只会像是鬣狗一样围杀撕咬,跟它们无法辩论分明。
今天早晨它再次在一名香港用户的评论区污蔑我,这次它又谎称我与另一名遭受网络暴力至今的贵校校友是同一人,我否定这一谣言反而是我撒谎,我的上一个因为长期未登录而自动注销的账户一定是因为“被认出”而被BBS管理封禁,我不知道这无耻的诽谤要持续到何时,已经不在国内生活的我该如何应对才能捍卫自己的尊严和合法利益?
它自称可以登陆BBS,又为何不敢来这里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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