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老人在深圳公司争取补社保医保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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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老人在深圳公司争取补社保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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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Drill [离线]

新边界

0.1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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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家里亲人,1968年,参加过越战退役未安排工作。在一家深圳的绿化公司劳动,因个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不太会使用银行卡和app,和老板沟通转工资到家里孩子的银行卡,平时用钱从孩子微信转账用。公司没有给其购买社保医保,已这样七年快到八年了,没有签纸质的劳动合同,应该能够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和证人。


在老家个人缴纳过城乡居民养老,已满15年,最近3年因费用问题停止缴费,目前因了解中国境内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因此要求老板缴纳社保和医保。现在老板同意缴纳,现发10月工资开始已拆成深圳最低的基本工资基数和其它补贴两笔,只想从现在开始(相当于之前的工龄没了),不愿意补缴之前七年的,给出理由是银打到工人孩子卡上,没有办法补。

1. 请帮助分析老板这个借口理由正当性,钱打给工人孩子卡中的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社保和医保。

2. 请列出中国和深圳立法相关法律能够供维权的相关依据。

3. 现在没有正面硬刚,是否直接找律师维权更紧急。

发表于2025-12-29 10: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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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果

0.0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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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提供的单方陈述及部分截图证据,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根据您的描述,归纳事实如下:您的亲人约7-8年前开始在深圳的一家绿化公司工作,期间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公司未缴纳社保,工资支付形式为将工资打到孩子的银行卡上。近日您的亲人了解到中国境内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并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表示同意此后开始缴纳社保但无法补缴之前的社保,理由为工资并未直接支付给您的亲人。您的核心诉求为:明确使公司补缴社保的维权途径以及相关法规依据;明确公司借口的正当性;明确寻求律师帮助的必要性。

以下将从法律分析、维权措施与参考法律法规展开说明:

一、法律分析

(一)确认劳动关系

您提到公司以工资发放方式为借口拒绝补缴之前的社保费用,可能是由于缺少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工资发放凭证,过往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因此劳动行政部门难以受理补缴社保请求。

然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支付方式(转账给第三方)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即人格、组织、经济从属性)。只要您能通过其它方式书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则仍可实现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的劳动权益。(见“维权措施板块”)

(二)补缴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第23条第1款、第33条、第44条、第53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4条等法律法规,职工应当参加各类社会保险(“五险”)且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与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社会保险法》第86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8条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是您维权的直接依据。

   根据您的陈述,本案中可能存在争议的是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保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过强制追缴时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两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逾期不予受理。【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社保补缴原则上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关于2年时效的规定,但深圳地区的规定系特区立法,在地区具有更高效力,也被特区众多法院判例支持。】然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2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您可据此主张业未缴纳养老保险保的行为未超过强制追缴时效。

    二、维权措施

(一)确认过往劳动关系

您可以考虑倒签劳动合同或通过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确定过往劳动关系。

    1、倒签劳动合同

    您可以直接与企业协商后选择倒签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过去实际用工之日,合同期限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企业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仍未订立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企业未与您的亲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若您选择与企业倒签劳动合同,则该行为实质上掩盖了用人企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导致您丧失追究赔偿的权利

   2、调解/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您不愿意倒签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方不同意倒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您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如果双方任意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您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权: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首先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为后续向社保局申请补缴社保提供依据。该途径成本与门槛相对较高。具体而言,您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具体诉求为确认劳动关系(也可一并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并为仲裁准备证明充分的证据。

关于仲裁所需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核心在于三要素:人格从属性(证明您接受该公司管理)、组织从属性(证明您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经济从属性(证明您为该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具体而言,相关证据包括:工作管理记录(如签到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证据(相关银行流水,在您的情况下应当注意证明发款账户与公司的关联和收款账户所有人与您的亲缘关系)、身份标识证据(工牌、工作服等)以及同事证言。此外,您还可以参考后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准备相应证据。

(二)补缴社保

    在完成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后,您可以进一步与用人企业协商达成和解或到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机关进行调解,形成共识后向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社保局】申请补缴。如果经过协商等措施仍无法达成共识,您可以直接携带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直接向地区劳动行政【社保局】部门投诉要求向企业强制追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

    (三)是否应当聘请律师

    您可以根据选择的维权方案的门槛以及企业方回应选择是否聘请律师。如果您与企业经过协商以及具有劳动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被迫采取仲裁甚至后续诉讼进一步维权,可以考虑聘请维权律师。

   三、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深圳经济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统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141

法律援助协会

2026 年2月13日


WaterDrill (新边界)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家里亲人,1968年,参加过越战退役未安排工作。在一家深圳的绿化公司劳动,因个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不太会使用银行卡和app,和老板沟通转工资到家里孩子的银行卡,平时用钱从孩子微信转账用。公司没有给其购买社保医保,已这样七年快到八年了,没有签纸质的劳动合同,应该能够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和证人。

在老家个人缴纳过城乡居民养老,已满15年,最近3年因费用问题停止缴费,目前因了解中国境内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因此要求老板缴纳社保和医保。现在老板同意缴纳,现发10月工资开始已拆成深圳最低的基本工资基数和其它补贴两笔,只想从现在开始(相当于之前的工龄没了),不愿意补缴之前七年的,给出理由是银打到工人孩子卡上,没有办法补。

1. 请帮助分析老板这个借口理由正当性,钱打给工人孩子卡中的这种情况能不能补社保和医保。

……

 最后修改于2026-02-13 01:07:44
  • 发表于2026-02-13 01:05:58
楼主

WaterDril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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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非常感谢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hsavatar (开心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提供的单方陈述及部分截图证据,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

发表于2026-02-15 2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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