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兼职上课请假违约 - 北大法律援助协会(LAAPKU)版 - 北大未名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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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兼职上课请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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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uchenh [离线]

jihchenhc

0.1新手上路

发帖数:1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1楼

之前兼职合同中声明:“课程续报期间(含预热,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出请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当次预计课时费的5倍作为违约金”。

我在2025年12.30日提出2026年1月10日需要请假,但是甲方告诉我这是课程续报期,在此之前我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课程续报的通知,这种临时通知的方式,我是否有办法维权?

一共也就20节课,扣除就白上了1个多月课了,如果要维权的话,我第一次接触这种纠纷,想问下各位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表于2026-01-03 14:21:45

Mkiii [离线]

Mkiiiiii

0.4新手上路

发帖数:4 原创分:0
<只看ta> <ASCIIArt>
2楼

当事人您好:

迟复为歉!

感谢您对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信任!以下分析与推断均仅基于您的单方陈述,若有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一、案件事实

您与甲方签订的兼职合同中约定:“课程续报期间(含预热,甲方通知为准)乙方请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次预计课时费5倍的违约金”。您于2025年12月30日提出2026年1月10日的请假申请后,甲方才告知该时段为课程续报期,此前您未收到任何关于课程续报期的通知,且该违约金金额过大,您想了解此情形下能否维权及具体维权方式。


二、法律分析

(一)甲方未履行续报期通知义务,您无违约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虽约定课程续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但该约定并非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临时履行通知义务。甲方对课程续报期的开始时间、范围等关键信息,负有提前、明确、有效送达的义务。您在请假前未收到任何关于2026年1月10日属于续报期的通知,甲方在您提出请假后才临时告知,您并非主观故意在续报期内请假,甲方难以主张此为违约行为,进而主张违约金。

(二)案涉违约金条款因格式条款无效及违约金过高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您提供的案情描述和图片,可以确认甲方提供的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就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若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您提示、明确说明,您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案涉条款将续报期的说明权归属于甲方,且约定5倍课时费的高额违约金,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乙方责任、限制乙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以据此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退一步讲,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调低。单次请假对甲方的实际损失至多为当次课时费的直接损失,5倍课时费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即便条款有效,您也可以主张将违约金调整至实际损失的合理比例。


三、维权方案

首先,请您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请假沟通记录、授课凭证等。之后,您可与甲方进行协商沟通,强调您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结合以上分析说明违约金条款无效。

若与甲方协商无果,您可向第三方平台投诉,或者借助行政力量督促甲方履行义务,如向甲方所在地或工作履行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若甲方仍拒不履行义务,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权。但需注意,所有维权行为均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可以帮助您更好地达成维权目的。


以上是针对您的描述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在此需要说明,因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有限,只能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事实推断,基于推断阐述我们的意见。如果有一些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形,请您谅解。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帮助到您!

祝好!

咨询员编号:149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2026年2月12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jiuchenh (jihchenh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之前兼职合同中声明:“课程续报期间(含预热,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出请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当次预计课时费的5倍作为违约金”。

我在2025年12.30日提出2026年1月10日需要请假,但是甲方告诉我这是课程续报期,在此之前我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课程续报的通知,这种临时通知的方式,我是否有办法维权?

一共也就20节课,扣除就白上了1个多月课了,如果要维权的话,我第一次接触这种纠纷,想问下各位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表于2026-02-13 13: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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