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马回忆录
[复制链接] 分享:2025年12月17日,8点15分,还有4天就是冬至,帝都冬天的寒风,对早八人从来没有心慈手软过。
北新桥地铁站B口,我静止于早高峰的NPC溪流。
右手里是一杯刚从瑞幸取来的桂花拿铁,我急促地嘬了两口,温热的液体顺着食道滑下,带着甜腻的香精味。
我不仅需要热量,更需要这杯牛马饲料里的咖啡因迅速穿透脑雾,把卡顿的大脑强制重启到超频模式。
我往上顺了一下左肩挎着的防水双肩背,包里装的是和KPI一样沉重的证据原件——我在等待9点法院开庭。
低头扫了一眼手机时间和微信聊天框,我的律师——拖延症界新锐传承人,依旧杳无音信。
这位大哥的拖延症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
直到前一天深夜,也就是开庭前的最后几小时,他才像挤牙膏一样把《原告辩论意见》发到我手机上。
那种临时抱佛脚的潦草感,或许可以用灵感型选手的极致随性来解释吧。
隔着背包的聚酯纤维面料,我摸了摸自己通宵修仙写的《质证辩论推演》,安全感拉满。
我把自己拆成原告、被告、法官三个人格,在脑子里做过了N遍战术推演。
被告会怎样虚假陈述?人事会拿出哪些AI诈骗级假证据?法官会抛出什么灵魂拷问?
每一个可能的坑,我都提前备好了填坑方案;每一支可能射来的冷箭,我都给它配好了定制款盾牌。
律师或许大概率是来凑人数走流程的。
想到一句网游台词——犹豫就会败北。
这一局支线boss battle,由我来闪现冲锋。
2025年12月17日,8:50。法庭的时钟走得悄无声息,空气里漂浮着几粒森冷的尘埃。
我坐在原告席上,右手边紧挨着的,是我的代理律师。
他今年四十出头,鬓角已见斑白,那身略显拘谨的西装下,藏着一张今年3月3日才刚刚盖戳生效的执业证。
在这个知天命的年纪才半路出家闯律圈,显而易见,他是这个行当里的萌新。
至于为啥选他?理由荒诞又现实——在这个圈子里,没有人愿意,或者更准确地说,没有人有胆量接我这桩案子。
这是一场注定不对等的博弈。我起诉的,是我的前工作单位,那个背靠体制的庞然大物。
那段煎熬的日子里,曾和一位系统内人事干部私下喝茶。透过缭绕的烟雾,他那口京片子像念咒一样,同情中带着不屑,在我脑子里单曲循环:
“爷们儿,听哥哥一句劝,您这事儿办得太轴了。您这是什么?这是民告官。那可是人家的一亩三分地儿,上头坐着敲锤子的那位,胳膊肘能往外拐向着您?再者说,您自个儿咂摸咂摸,逢年过节的,那些头头脑脑互相走动、称兄道弟,图的是什么?不就指着这节骨眼儿上互相递话平事吗?现在的衙门口,认的那是白纸儿黑字儿的铁证,可您呢?您想要的是个理儿。您手里那两下子,跟人家单位庞大的体系死磕,那叫蚂蚁撼树,还是棵千年老树!唉~这当中的门道,您自个儿心里就真没点数儿吗?”
当时我脑子跟被网课弹幕刷屏似的,一片空白。
面对他那套无懈可击的“生存哲学”,我找不到任何逻辑去反驳。
最终,我只是梗着脖子,回了一句:“我也晓得啦,这是顶石臼做戏,但这只从来,我吃不进。”
思绪拉回庭审现场。身边的律师正在整理卷宗,身型有些佝偻。
或许对于他来说,接下这个烫手山芋,更多是迫于生计,想在职业生涯的起步阶段尽可能多地抓住一根稻草吧。
此刻,一个想要争口气的死心眼,和一个想要混口饭的新手村玩家,并肩坐在高墙之下。
等着那声开庭的法槌,敲碎所有侥幸,也敲开这场硬仗的序幕。
被告席上,坐着两个人。一个是满脸职业假笑的法务,另一个,是原单位的人事干部。
视线越过楚河汉界,记忆深处某块尘封已久的区域突然悸动。
关于原单位的人事干部。我想说,世界真小,或者说,这个系统真小。
命运擅长草蛇灰线。我和她之间,在蜿蜒冰冷的游走路径上,曾并辔一程。
刚入行那会儿,我和她在同一个庞大的系统内,虽属不同单位。
我们的第一次交集,是工作中的一次擦肩而过。
那天的阳光有些刺眼。她置身于混沌的人群,一袭白裙纤尘不染,皎洁得近乎一种对周遭的挑衅。
在那个我尚未学会戴着面具做人的年纪,这抹白,是一束切开灰暗职场的光。
裙摆扫过,像羽毛轻刮,在我心里掀起海啸。
楞楞地看着她飘逸的背影消失在走廊尽头。
那之后,我开始下意识地收集关于她的一切。
听到过系统内的同事聊起她,说她背景硬,业务能力强。
那时的暗恋,像藏在抽屉里的糖,甜得只有我自己知道。
我曾以为这份小心翼翼的喜欢,终究会无疾而终。
单位内部传出人事调动的风声。
人事老领导提及此事时,问我是否知道?
我竟一时兴奋,以致失言说出她的名字。
领导一脸惊愕——感叹小道消息传的快。
一次长假,海边。
深夜的大海像一块深蓝色的丝绒,裹着漫天星光,
海浪拍打着沙滩,我们光着脚踩在细腻柔软的沙粒上,海水漫过脚踝,带着咸湿的暖意。
她兴奋地跑向海浪,又被涌来的浪花吓退。
她的发丝拂过,触感就像第一次邂逅的裙摆。
我闻到淡淡的洗发水香,混合着海边的风,甜得让人心颤。
回酒店的路上,途径一个童话主题游乐场,异国风情的各式建筑,色彩斑斓。
在一座木拱桥上,我从她身后轻轻拉住她的手……
那些日子里,职场的勾心斗角、现实的压力,都成了模糊的背景板。
那时候的我以为职场的复杂,永远不会影响到我们。
可现实终究给了我沉重一击。
Z部门要提拔一个主任,候选人只有我和另一个资历比我浅的同事。
我手里握着关键业务,这个职位稳拿。
我们一起吃饭逛街的时候,经常会不经意的聊到我工作中的细节。
期间,我是有所察觉的,但为时已晚。
一天,单位领导突然宣布,由她担任Z部门主任。
那天,她坐在办公桌前,头埋得很低,声音带着颤抖:“是我……但我不是故意的。领导找我谈话,说打算提拔我,做人事科的科长,但是前提是,在Z部门先做两年主任(目的是逐步架空之前的单位大领导)。”
她眼神中满是决绝:“我没有退路。人事科长这个职位对我太重要了。”
我以为的深情,在她的前途面前,竟然如此不堪一击。
后来我才知道,套取业务数据根本不是领导的要求,是她主动找上去的。
我不过是她向上爬的垫脚石。
想起一次聚餐中,我提及人事老领导对我的知遇之恩时,她脸上的冷漠和反感,我才有所顿悟。
从始至终,变的不是她,是我自己,错把职场的逢场作戏,当成了可以交付的真心。
如今分道扬镳,当年的“白月光”,正身着深色职业装,像一副冰冷的铠甲,将她包裹得密不透风,她正低头翻阅着针对我的证据材料,神情专注冷漠。
我意识到,当年那个仰望女神的傻小子已经死了。
庭审回忆1/4——开庭
**原告律师**:合同里写着网络管理中心,按政策规定手续,必须与所在岗位相符。你是什么职称啊?
**原告**:中级。
**原告律师**:这跟咱这事有啥关系?他现在要求职称和岗位必须相符,你拿着网络管理的专业职称去做收费员,合适吗?肯定不合适啊。
**原告**:对,这个职称和实际岗位要匹配。
**原告律师**:8月6号咱们最后一次交完被迫离职通知后,就再没去过单位了吧?
**原告**:8月7号我还在岗,8月8号交接工作。
**原告律师**:他可能是想证明你8月8号交接完后就休息了。
**原告**:对,他是想证明这个。
**原告律师**:这些制度公司发布过吗?
**原告**:应该有一个蓝色的职工手册,每个科室都有,只是发到各科室,没让员工签字。
**法官**:你那个诉求不一致吗?有变化吗?
**法官**:有点增加?哪个是增加的?告诉我。
**法官**:这是原来的崇文区那边的吧?
**原告律师**:对对,仲裁没受理,然后直接来法院了?
**法官**:双方有调解的意愿吗?
**原告**:审判长,我一直持开放态度,只要被告同意补偿。
**法官**:你是当事人本人是吧?
**原告**:我是原告。
**法官**:一会有什么事实需要陈述,你跟你律师沟通好,谁来说都行。现在先说调解的事,代理人是专业律师吧?
**原告律师**:是。
**法官**:你跟委托人碰过吗?有没有调解方案?
**原告律师**:暂时没有确定的方案,我们稍微商量一下。
**法官**:你们商量好了吗?调解要XX万是吧?
**法官**:被告律师,你们做不了主吧?得回去跟单位汇报吧?
**法官**:作为代理人,你得把调解意愿和方案转达给单位,咱们是来解决问题的。这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我、B法官和H法官负责。原告的证据给被告了吗?需要核对原件吗?
**法官**:被告证据需要核对原件吗?
**法官**:宣判的时候你们还过来吗?还是直接电子送达?
**原告律师**:电子送达就行。
**法官**:双方都电子送达。都清楚“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吧?
**法官**:明白就好。下面开庭,本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XXXX]劳动争议一案,由本院审判员HXX审理,法官助理JJ,书记员LZZ记录。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此不再告知权利义务。提示各方,不得有托人说情、打招呼等妨碍案件审理的行为,违者记录在案并处理。听明白了吗?申请回避吗?
**原告**:不申请。
**法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XXXX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工作日延时加班费XXXX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XXXX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工资差额XXXX元。
**法官**:有计算明细吗?当庭说一下。第一项经济补偿金是怎么算出来的?
**原告律师**:原告于2025年8月6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工资总额是……巴拉巴拉……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告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被迫解除合同,故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官**:第二项休息日加班费怎么计算的?
**原告律师**:根据证据里的考勤记录(第8项),……巴拉巴拉……
**法官**:好的,第三项工作日延时加班费呢?
**原告律师**:工作日延时加班总时长91小时,按1.5倍工资计算,金额调整为XXXX元。
**法官**:第四项未休年休假工资?
**原告律师**:按26天计算,其中2023年10天、2024年10天、2025年6天,按2倍工资计算。
**法官**:第五项工资差额是怎么来的?
**原告**:稍等,我登录手机银行查一下。计算方法是……巴拉巴拉……。
**法官**: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是吗?
**原告律师**:对,应该是整月,7月31号结束。
拿到被告证据副本的时候,我的指尖甚至能感觉到纸张边缘的锋利。
利用开庭前的十分钟,我和律师争分夺秒地拆解分析了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答辩意见》。
没有电影里面法槌敲响的仪式,没有律师之间的唇枪舌战、剑拔弩张。
法官,书记员,人事干部,两位律师,所有人的身上都带着一种莫名的松弛感。
只有我,背挺得僵直,像个准备冲入前线厮杀的士兵,误闯了别人的下午茶时间。
我手里紧紧攥着那把名为证据的锈剑,在这满室诡异的温和里,独自维持着一种可笑的严阵以待。
在曾经的某个变迁的时代里,一个律师可以匹敌一队士兵。
在如今的时代里,设计好的成熟系统,将每个人卷入制度的漩涡。
庭审回忆2/4——质证
**被告律师**:这个还用再宣读吗?就这样收着吧,不用宣读了。首先说一下原告的基本情况:他属于正式在编人员,聘任网络工程师职称,最后一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做如下答辩:
第一项,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我们不同意。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我院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其次,原告按规定调岗,2025年6月因搬迁一体化整合管理,原告原所在的收费处岗位归口财务科统一管理,待遇按财务科收费部标准执行;同时我们也提供了不降薪的方案,但原告既不同意原岗位降薪,也不同意换岗不降薪。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提交辞职申请书,属于主动辞职,并非被迫辞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项,关于支付双休日及工作日延时加班费,我们不同意。原告是事业编,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补偿的规定,事业单位通常以补休和绩效考核方式对值班时间进行补偿。经统计,2024年6月-12月,原告双休日值班14小时、平日值班4小时,已倒休3小时,欠休51小时;2025年1月-8月,平日值班50小时,倒休80小时,实际多休30小时,不存在未足额补偿的问题。
第四项,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我们不同意。根据职工休假管理规定,职工未提出、科室未上报的未休年假,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追补。原告未按规定上报,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项,关于支付工资差额,我们不同意。搬迁后,原告原岗位被撤销,归口财务科后按该科室待遇发放,绩效系数有所调整,这并非克扣工资。自2025年2月17日起多次与原告沟通调岗事宜,提供“降薪留原岗”“不降薪调新岗”两种方案,原告均拒绝,直至2025年7月2日提交辞职申请,后续沟通仍无结果,8月5日党委研究同意其辞职,于8月31日终止聘用关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你的证据与证据目录一致吗?
**原告律师**:一致。
**法官**:不用逐一宣读,从真实性、证明目的两方面提出异议即可。一共14个证据对吗?
**被告律师**: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恰好证明双方是聘用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证据二,聘用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证明双方是事业单位聘用关系;证据六,收入纳税明细及统计表,月均、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八,考勤记录,真实性认可,但原告未扣除补休时间,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九,工资银行流水,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0-1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律师**:对被告证据质证:证据一,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补充——虽为聘用合同,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争议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证据二,谈话记录,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原告不同意单方调岗调薪;证据三,告知书,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调岗未符合“职称与岗位相符”要求;证据四,被迫解除通知书,真实性认可,原告7月2日发过通知后仍继续协商上班,8月6日为最终解除时间;证据五,考勤记录,2024年6月-2025年6月真实性认可,2025年7月-8月真实性不认可;证据六,职工休假管理规定,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未经民主程序公示,原告未参与培训也未签字确认。
**法官**:请正面回答以下问题:原告入职、离职时间?是否交接?何时交接?工资发到何时?工资构成及发放周期?
……
**原告律师**:约定月工资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按0.8系数固定发放,无绩效考核文件;每月4号发当月基本工资,20号发上月绩效工资。
**人事干部**:实际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国家规定)+基础绩效(固定,具体金额需核实)+奖励绩效(随效益变动)+改革性补贴(部分按月发放,部分季节性发放);每月4号发当月基本工资、基础绩效、改革性补贴,20号发上个月奖励绩效。
**法官**:关于工资构成,被告需书面核实后回复;双方无其他补充质证意见的话,质证结束。
庭审回忆3/4——辩论
**法官**:双方对这个没问题吧?
**法官**:20号发的是上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只不过你认为发的是固定绩效,他认为是奖励性绩效。
**原告**:是。
**法官**:现在咱们来核对2024年6月1号到25年6月30号期间的值班情况。
**法官**:你主张休息日值班了多少小时?
**原告律师**:休息日值班是14小时。
**法官**: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休息日值班14小时,对吗?
**原告律师**:都在24年的6月份。
**法官**:那你为什么主张到25年6月30号?
**原告律师**:因为统计表是一个月一个月做的,但只有那个月休息日这项有数据,其他月份没有。
**法官**:换句话说就是24年6月值班了14小时,对吗?
**原告律师**:对。
**法官**:2024年6月,星期六值班14小时,这个事实双方认可吗?
**法官**:认可的是吧?
**法官**:刚才你说给他安排了调休,是吗?
**人事干部**:3小时的调休。
**法官**:安排了3小时调休,在你的数据里有记录吗?
**法官**:哎,你这个。
**法官**:你给我看一下6月份那个放照片的表,2024年6月的星期日值班14小时,在哪?
**法官**:我怎么没看到?
**人事干部**:稍等啊,我给您找一下。
**原告**:这些都是加的。
**原告**:实际上6月份没有休息。
**法官**:6月份的表好弄吗?
**法官**:存19什么?
**说话人8**:就是存。
**法官**:1号,15号,22号。
**法官**:存跟加不是一个意思啊。
**法官**:表上有的写存,有的写加,我现在看不太懂。6月1号存了4个小时,6月15号存了5个小时,6月22号。
**人事干部**:存指的是周末加班,加指的是平时延时加班。
**原告**:对,这是日期。
**原告**:存是周末加班。
**说话人8**:嗯。
**法官**:那这就是14小时是吧?
**法官**:太早了,我忘了。
**人事干部**:认可2024年6月休息日值班14小时。
**法官**:给他安排的调休在哪个月?
**法官**:9月份。
**法官**:调了3小时,对吗?
**法官**:9月11号有个休3小时。
**法官**:被告认可原告2024年6月的值班情况,是从电脑上下载的QQ记录里看到的,对吗?
**原告**:您稍等,我们看一下8月、9月。
**原告**:对,后面是9月。
**原告**:啊,有就能通过。
**人事干部**:认可。
**法官**:认可。
**法官**:工作日加班了多少小时?
**原告律师**:工作日延时是91小时。
**法官**:统计的时段是24年6月1号到25年6月30号,对吗?
**法官**:是的。
**人事干部**:多了一个小时吧,我们统计的是90小时。
**原告律师**:审判长,我们就认可90小时吧,不用为这一小时浪费时间。
**法官**:认可这个延时补偿是吧?
**法官**:你主张这90小时是延时加班,对吗?
**原告律师**:是延时加班。
**人事干部**:好的,拜拜。
**法官**:说话啊,你光点头怎么记录?
**法官**:2023年1月1号到2025年8月6号期间,休过年假吗?
**原告律师**:没休过。
**法官**:这段时间年假都没休过?
**法官**:休了吗?
**人事干部**:24年11月份。
**原告**:这个休的是年假,但扣了绩效工资,相当于没休。
**法官**:23年没休10天,24年休了5天,25年休了5天,对吗?
**法官**:23年没休10天,24年休了5天,25年休了5天,25年的5天在8月份考勤里?
**人事干部**:8月11号、15号。
**法官**:25年8月份?
**人事干部**:对。
**人事干部**:8月31号我们停发工资,8月8号交班后,给他安排了公休假和随休。
**人事干部**:8月31号停休。
**法官**:是你们直接安排的,他没申请?
**人事干部**:我打电话安排的,让他去存秋冬装。
**法官**:有证据吗?
**法官**:按法律规定来说。
**人事干部**:咱们先说法,再说道理。
**法官**:24年11月休的5天,他认可吗?
**原告律师**:不认可。
**人事干部**:理由不认可。
**原告律师**:我们陈述事实:这几天确实串休了,但当月被扣了绩效工资,所以我们认为这不代表休了年假。
**法官**:意思是认可休了5天,但因为扣了绩效工资,就不能算带薪年休假,对吗?
**法官**:是的。
**法官**:单位说8月6号后安排他休存休和年假,还电话通知了,他认可吗?
**原告律师**:通话是有的,但我们8月6号已经发了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后面不存在调休、年假的问题。
**原告**:我接到电话通知了,但没表达同意,还在微信里跟财务科长说没必要。
**原告律师**:对方说8月6号到31号让我调休、休年假,但我们不认可,因为合同已经解除了。
**法官**:就是说双方8月6号已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后续的调休、年假安排不成立,对吗?
**法官**:是的。
**法官**:那你说他存休休了,也没完全休完,对吗?
**法官**:对,是没有完全休完。
**法官**:刚才确认平日加班90小时,工资条上写80小时,休了50小时,这怎么回事?
**人事干部**:其实就剩8个小时。
**法官**:休息日值班14小时,调休3小时,先不说这个。平日90小时加班,25年8月工资条上怎么变成80小时了?
**法官**:24年6月到12月是40小时,25年1月到8月是50小时,加起来90小时。
**原告律师**:50小时我听明白了,前面40小时没听明白。
**法官**:25年8月安排他休了多少小时?
**人事干部**:8月18号到22号、25号到29号,共10天80小时,中间23号、24号是周末。
**法官**:他年假是5天10天?
**人事干部**:他没满年头,所以是5天。
**法官**:那现在还欠30小时存休是什么意思?
**人事干部**:25年1月到6月他加班50小时,8月休了80小时,欠我30小时。
**法官**:刚才算的平日加班90小时,8月休了80小时,应该还欠10小时,不是他欠你30小时,对吗?
**法官**:前面90小时加班,8月份安排休了80小时,理论上还有10小时没休。
**法官**:听懂了。
**法官**:现在双方说法对不上,单位回去和财务核实,7天内给出书面核实结果,把工资条打出来给我。
**法官**:单位的意见是,不存在工资差额,因为调岗调薪后是按新岗位待遇发放的,绩效系数从80%降到50%是合理的,对吗?
**人事干部**:对。
**法官**:单位回去跟律师说清楚,在书面材料里写明白岗位薪酬调整的依据。
**法官**:是不存在差额的。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官**:原告,你说。
**原告**:谢谢审判长。首先,被告律师说我的起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我的律师已宣读人事管理条例相关内容,我的诉求符合在编职工,适用劳动合同法。
**原告**:第二,被告律师说要提前30天通知,我7月份第一次发被迫解除通知,30天后8月份第二次发,完全符合人事管理条例提前30天通知的规定。
**原告**:对方说我周末是值班,实际是加班,考勤上也没写是值班,对方律师在混淆是非。
**原告**:第三,关于人事谈话,我不认可这是平等协商,2025年2月17日的谈话是单方面行政命令,存在胁迫;7月30号的谈话中,人事科长以扣押档案相威胁,不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
**原告**:第四,对方所谓的搬迁造成岗位调整是歪曲事实,我有工作交接证据证明,我原本做专业技术工作,被调到收费处做单纯机械工作,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2条、第20至2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5条,调岗降薪没有量化考核依据,也没有书面协商一致,只是电话通知。
**原告**:第五,被告律师说绩效工资依据单位收入发放,违反了国办发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任务的要求,严禁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十条区分了工资绩效和奖励奖金,绩效工资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并非浮动。
**原告**:第六,对于我的诉求第一点,被告存在虚假陈述。2025年2月28号的人事谈话中,人事主管院长有“只筛选不教育”的报复性言论;7月30号的谈话中,人事部门诱导我认定自愿辞职,故意灌输错误法律概念。我7月、8月发送的调岗降薪异议函和讨薪书,证明我是因违法降薪调岗才离职,而非自愿。依据聘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项,甲方未履行合同,乙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聘用合同相关条目,以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被迫解除。
**原告**:综上所述,我的岗位实际存在,只是工作被分摊,不存在搬迁、合并的客观情况;被告将绩效工资系数由0.8降至0.5,是修改聘用合同核心条款,未经过民主程序公示,也未协商一致。
**原告**:关于补休问题,我多次和人事科长、财务科长要求补休,他们始终以没有人手安排代替为由,拒绝我的补休申请。
**原告**:我说完了,谢谢审判长,谢谢书记员。
庭审回忆4/4——
**被告律师**:有协议、合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第二个问题,原告职称是网络工程师,无论是原来的财务岗、收费处岗,还是打算调他去的岗,其实都是网络工程师相关岗位,现在都是网络化管理。如果他愿意降薪,就留在财务科,绩效系数从80%降到50%;如果不想降薪,同样是80%系数。从2025年2月17号就开始跟他沟通,包括4月28号反复谈了很多次,他都拒绝。按照2014年他签署的承诺书,网络工程师职称必须与岗位相符,所以他既不愿意降薪也不愿意调岗,辞职根本原因是他主观不愿意,并非强迫。另外,作为事业单位,工时制度是轮班制,周末、节假日值班或临时加班是行业特色,补偿方式通过绩效考核和补休实现,符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我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代理人把有效的调解方案带回单位跟领导汇报,进行调解工作,我也愿意为双方做调解,给一个月调解期。能调就调,调不了就依法判决,听明白吗?
**法官**:没意见吧?
**法官**:你现在上班了吗?
**原告**:我现在在领失业金,上班上到8月6号。
**法官**:工资不也发到8月份了吗?
**原告**:是的,我明确跟财务说过没必要(休后续假期)。
**法官**:该给你的钱就得给,没必要推辞。
**法官**:你让他主动离职不如让单位开除你,待遇不一样。
**原告律师**:是他自己发完解除通知来找的我们,当时考虑得不周全。
**原告**:单位人事主管一直就是通知我,没有协商的意思。我干的一直是专业技术工作,让我去收费处,跟让我去扫厕所有什么区别?
**法官**:你要是对调解金额有想法,随时跟我说,8月份以后还跟单位谈过补偿吗?
**原告**:没有,单位让我自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原告**:谢谢审判长,谢谢书记员。
**原告**:需要关门吗?
**书记员**:谢谢。
庭审后劲很大。写了以下内容,希望律师酌情加进《代理词》。律师发了一条长语音,表达了对当事人表达权的尊重以及专业的劝退意见。
庭审中,被告多次主张 “事业单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该抗辩缺乏完整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其违法用工责任:
(1)法律依据明确支持参照适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3号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原告作为被告正式在编人员,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聘用关系,虽应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专项规定,但专项规定未明确的内容,及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理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2)本案争议焦点属法律保护范畴。
被告违法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胁迫劳动者等行为,既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均赋予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单方解除合同” 的权利。
两类法律规范对被告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一致,不存在被告所谓“适用冲突”。被告以 “事业单位在编身份” 规避法律责任的抗辩,本质是试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不应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