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推进强制社保,究竟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复制链接] 分享:我也补充一个,本来不想趟这场浑水,有贡献予以激励,叫赏,有过予以惩戒,叫罚,受害予以弥补,叫补偿;他能混到一块比较提出一样的要求,我也是醉了,大概就是你是人我也是人,为啥不一样呢,就该一样,否则就是没天理……
说实话,这个分析还是会让人不爽的……
说一个解放我们县城的事,解放军围城,国民党军守城,结果是城里易子而食,责任在谁?这个例子可以解渴。
lea (无爱即无忧)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这属于在全世界开先河了,用历史名词来称呼就是“大跃进”...@@...
贵国在这方面连人家摸过的石头都还没摸足呢,何况是这么大的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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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举这个例子来洗地我就更有话要讲了,围城本身是个惨剧,且不说谁对谁错能把这个都拿出来给分配不均来洗地就已经有点丧尽天良没有一点人味了,你他娘的还算个人吗
micoloveu (一点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也补充一个,本来不想趟这场浑水,有贡献予以激励,叫赏,有过予以惩戒,叫罚,受害予以弥补,叫补偿;他能混到一块比较提出一样的要求,我也是醉了,大概就是你是人我也是人,为啥不一样呢,就该一样,否则就是没天理……
说实话,这个分析还是会让人不爽的……
说一个解放我们县城的事,解放军围城,国民党军守城,结果是城里易子而食,责任在谁?这个例子可以解渴。
你算人?靠卖惨?我是不愿意趟这么深的浑水,才举这个例子的,要说交皇粮的历史,这个算不算,我是懒的扯。比这惨的事多了,就在不远之前,说了会删帖,所以我说个解放前的事,上面吃树皮啥的,我爷爷吃过,我父亲吃过,惨不惨,我不是一样没说吗?
JeanPhilippe (Philipp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要举这个例子来洗地我就更有话要讲了,围城本身是个惨剧,且不说谁对谁错能把这个都拿出来给分配不均来洗地就已经有点丧尽天良没有一点人味了,你他娘的还算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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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这里面的核心内容是: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而且是违法的。结合引文内容,回答问题“推进强制社保,究竟谁是最大的受益者?”,要求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2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thinky (披风罗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胡锡进:推进强制社保,究竟谁是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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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进
08/10 20:03资深媒体人 来自北京市
24.8万阅读
强制社保的事,一开始是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担心负担过重,但是这两天,话题的焦点被引向了退休金的不公平上,反对声一下子大了起来。这是可以理解的,无论什么话题,只要落到了“社会不公平”这一条上,最初的争论基本就会被忘记,因为公平不公平,是互联网上永远的最大争议和情绪点。
看到有人拿农民只有1、2百元退休金为例子,抨击社保改革,乃至社保体系本身。比如有人写道,体制内的人一个月上万块钱退休金,是农民的几十上百倍。还有人写道,在城里一个月至少要交1千几百块钱社保,但是家乡的老父亲只有1、2百块钱退休金。
这是我们社会的现实,非常让人遗憾。做这样的对比,以建设性的态度激励国家要不断扩大社会福利体系,不断改善农村父老乡亲的生活水平,是对的,积极的。因为新中国从贫穷薄弱的基础起步,农村的改善是衡量我们建设事业取得进步的最重要尺子之一。我们永远都不能忘记农村,国家的进步决不能甩下农村的父老乡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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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国的进步需要多路并举,只有经济发展了,更强大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包括提高农民养老金才会有基础。其实,强制社保是在农村以外广大地区公平建设的重大举措,同样是在推动国家进步,我们应当支持。
在推进强制社保的改革中,被纳入进来最多的无疑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之前被雇主拒上社保的情况最多。他们将因此而集体受益,权益得到保护,老有所养,这也是中国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路径。据我了解,进城打工的人里头,无论快递员,还是家政服务者,几乎没有人不愿意加入社保的,因为社保是中国不断进步的最大福利体系。它仍有缺点和不足,比如一些人批评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社保差距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它是需要不断改革和缩小的,中国也的确在做这方面的努力。
从整体上说,中国肯定是世界上最努力解决公平问题,也在这方面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在帮助农村和农民的问题上,中国政府这些年已经开展了许多历史上想都不敢想的大动作,取消了农业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搞了世界上从未有过的、浩大的扶贫攻坚工作。中国逐渐富裕了起来,社会有了更多财力,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有了比过去丰富得多的资源和支点。但是对于一个几十年前还是农业社会的大国来说,这些还远远不够,农村和农民的福利仍然需要更多资源的进入和支撑。我相信这些随着中国的继续进步一定会不断发生。
所有社会的公平建设都有多个维度和线索,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以及用调节杠杆推动不同规则之间关系的平衡,都很重要。中国这个大社会对每一个规则提供动力,同时又维护它们的平衡,是项艰难的工作。不能不说,我们无论在推力上,还是在平衡的把控上,都是世界上相对做得最好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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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样,我们虽有种种缺点和不足,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我们已经做到了最好。巴西和墨西哥的人均GDP和中国大体属于同一水平,但是看看中国和那些国家的公平建设,可以说是天壤之别,更不用说与印度这样的发展水平更差的国家相比了。
我们在人均财力还远不如发达国家的情况下,已经在拿发达国家的福利体系做参照,自我鞭策了。比如,强制社保就是从发达国家引入的经验。这个时候,一些企业担心负担过重,有其真实的部分,但是一些人拿农村地区的低退休金做理由,反对包括大量农民工参与的社保体系进步的合理性,这就不应该了。这两者的指向都不一样,强制社保首先是对雇主的要求,不允许任何雇主不给员工上社保,不许他们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绝对是国家的善意。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民生领域的重大决策一定会朝着对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有利的方向来做出。如果有人连这一点都怀疑,他的价值体系和判断力就很容易出问题。所以,请不要被一些激进言论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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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爸爸妈妈教我不能打架,不能染上烟酒等不好的习惯。” —— 丁真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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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这里面的核心内容是: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而且是违法的。结合引文内容,回答问题“推进强制社保,究竟谁是最大的受益者?”,要求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5〕12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届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引文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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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20:03资深媒体人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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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社保的事,一开始是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担心负担过重,但是这两天,话题的焦点被引向了退休金的不公平上,反对声一下子大了起来。这是可以理解的,无论什么话题,只要落到了“社会不公平”这一条上,最初的争论基本就会被忘记,因为公平不公平,是互联网上永远的最大争议和情绪点。
看到有人拿农民只有1、2百元退休金为例子,抨击社保改革,乃至社保体系本身。比如有人写道,体制内的人一个月上万块钱退休金,是农民的几十上百倍。还有人写道,在城里一个月至少要交1千几百块钱社保,但是家乡的老父亲只有1、2百块钱退休金。
这是我们社会的现实,非常让人遗憾。做这样的对比,以建设性的态度激励国家要不断扩大社会福利体系,不断改善农村父老乡亲的生活水平,是对的,积极的。因为新中国从贫穷薄弱的基础起步,农村的改善是衡量我们建设事业取得进步的最重要尺子之一。我们永远都不能忘记农村,国家的进步决不能甩下农村的父老乡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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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国的进步需要多路并举,只有经济发展了,更强大了,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包括提高农民养老金才会有基础。其实,强制社保是在农村以外广大地区公平建设的重大举措,同样是在推动国家进步,我们应当支持。
在推进强制社保的改革中,被纳入进来最多的无疑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之前被雇主拒上社保的情况最多。他们将因此而集体受益,权益得到保护,老有所养,这也是中国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路径。据我了解,进城打工的人里头,无论快递员,还是家政服务者,几乎没有人不愿意加入社保的,因为社保是中国不断进步的最大福利体系。它仍有缺点和不足,比如一些人批评的体制内和体制外社保差距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它是需要不断改革和缩小的,中国也的确在做这方面的努力。
从整体上说,中国肯定是世界上最努力解决公平问题,也在这方面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在帮助农村和农民的问题上,中国政府这些年已经开展了许多历史上想都不敢想的大动作,取消了农业税,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搞了世界上从未有过的、浩大的扶贫攻坚工作。中国逐渐富裕了起来,社会有了更多财力,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有了比过去丰富得多的资源和支点。但是对于一个几十年前还是农业社会的大国来说,这些还远远不够,农村和农民的福利仍然需要更多资源的进入和支撑。我相信这些随着中国的继续进步一定会不断发生。
所有社会的公平建设都有多个维度和线索,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以及用调节杠杆推动不同规则之间关系的平衡,都很重要。中国这个大社会对每一个规则提供动力,同时又维护它们的平衡,是项艰难的工作。不能不说,我们无论在推力上,还是在平衡的把控上,都是世界上相对做得最好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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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这样,我们虽有种种缺点和不足,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我们已经做到了最好。巴西和墨西哥的人均GDP和中国大体属于同一水平,但是看看中国和那些国家的公平建设,可以说是天壤之别,更不用说与印度这样的发展水平更差的国家相比了。
我们在人均财力还远不如发达国家的情况下,已经在拿发达国家的福利体系做参照,自我鞭策了。比如,强制社保就是从发达国家引入的经验。这个时候,一些企业担心负担过重,有其真实的部分,但是一些人拿农村地区的低退休金做理由,反对包括大量农民工参与的社保体系进步的合理性,这就不应该了。这两者的指向都不一样,强制社保首先是对雇主的要求,不允许任何雇主不给员工上社保,不许他们剥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绝对是国家的善意。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民生领域的重大决策一定会朝着对最大多数人民群众有利的方向来做出。如果有人连这一点都怀疑,他的价值体系和判断力就很容易出问题。所以,请不要被一些激进言论忽悠了。
未名ChatGPT的深度思考:
Thought for 1 min 13 sec
嗯,用户要求分析"推进强制社保谁是最受益者",还提供了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和胡锡进文章的详细材料。这个问题涉及法律、社会公平和民生多个层面,需要严谨拆解。
先看法律核心点: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把社保缴纳从合同自由上升为法律强制义务。这其实堵住了企业逃避社保的漏洞,特别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群体——比如建筑行业层层转包后,农民工终于能找到承担社保的主体(解释第一条)。
胡锡进的文章提供了社会视角。他点出两个关键群体:一是进城务工人员(快递员、家政工等),以前企业常以"现金结算更划算"诱导他们放弃社保,现在他们能完整享受养老医疗保障;二是体制外普通劳动者,强制社保缩小了与体制内的保障差距。有趣的是,胡提到反对声浪转向"退休金差距"问题,这恰恰说明强制社保触动了既得利益格局。
从受益人优先排序看:第一顺位肯定是2.9亿农民工(2023年统计局数据),建筑、制造业等工伤高风险行业工人尤其受益——以前出了事故企业可能推给"包工头",现在违法分包方要直接担责(解释第二条)。第二顺位是灵活就业者,平台企业把社保成本转嫁给个人的做法行不通了。第三顺位其实是合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减少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值得深挖的是胡锡进没明说的长期效益:社保基金池扩大能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当前职工养老抚养比已降至2.5:1,更多人参保意味着未来退休潮到来时系统更有韧性。不过要避免过度解读——农民养老金低是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不能成为否定强制社保的理由,正如胡所言"多路并举"才是正道。
最后检查风险点:必须强调小微企业的负担问题真实存在。好在解释第七条留了"不可抗力"等免责空间,且社保缴费比例调整属行政裁量范畴,法律与政策可以协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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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ChatGPT的回答:
推进强制社保制度的核心受益者是**全体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就业群体**,同时也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公平**。以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及社会现状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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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尤其是灵活就业者与农民工群体**
1. **保障基本权益**
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这直接保护了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快递员、家政工等灵活就业者)的法定权益。此前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为降低成本,常以“现金结算”诱导劳动者放弃社保,导致劳动者在医疗、养老、工伤等环节缺乏保障。强制社保消除了这一漏洞,确保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 **减少维权成本**
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强化了“用工主体责任”,即使劳动者被分包给无资质组织,最终责任仍由合法承包单位承担。这避免了劳动者因用工关系复杂化而维权无门的问题。
3. **促进社会公平**
胡锡进文中指出,**进城务工人员是强制社保的最大覆盖群体**。他们此前因流动性强、议价能力弱,社保参保率长期偏低。强制社保缩小了其与城镇职工的保障差距,是推动“机会公平”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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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可持续性与互济功能**
1. **扩大社保基金池**
更多劳动者参保意味着社保基金收入增加,可缓解人口老龄化下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当前职工养老抚养比(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已降至**2.5:1**(2024年数据),扩大覆盖面是维持制度运转的关键。
2. **减少未来财政负担**
若劳动者因未参保而老年陷入贫困,最终仍需社会救助兜底。强制社保通过事前积累,降低了长期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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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整体:推动高质量发展**
1. **优化营商环境**
解释第十九条要求企业补缴社保后,可向劳动者追偿已支付的社保补偿(如现金补贴)。这促使企业从“逃避成本”转向合规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合规企业不再因劣币驱逐良币而受损。
2. **助力乡村振兴**
农民工参保后,部分养老金可回流农村(如异地参保转移接续),间接提升农村消费与福利水平。胡锡进强调:“社保是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路径”,与脱贫攻坚、新农合等政策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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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回应争议:强制社保并非制造不公,而是推动起点公平**
1. **农民养老金低是历史问题,非社保改革之过**
城乡养老金差异源于城乡二元结构及早期社保制度覆盖不足,而强制社保正试图弥补这一缺口。反对者将两类问题混淆,可能阻碍制度优化进程。
2. **缩小体制内外差距需渐进改革**
体制内高退休金是旧有双轨制产物,2014年养老金并轨改革已逐步压缩差距。强制社保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总量,为后续统筹改革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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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最大受益者是劳动者与社会长期发展**
- **直接受益者**:2.9亿农民工(2024年统计数据)及数千万灵活就业者,获得可持续的终身保障。
- **间接受益者**:社保体系(维持可持续性)、社会整体(减少贫困代际传递)、合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
- **制度本质**:通过规则公平(强制参保)弥补市场失灵,推动“机会公平”而非结果均等。
正如最高法解释所体现的,中国正通过法治手段压实企业责任,将社保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这一改革虽增加企业短期成本,但长远看,唯有筑牢社会保障网,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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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I 不是问题,有问题的是你要引用的是具体的数据来源(文献网页之类的)而不是AI 的界面。认不认栽的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也不会care 的,但下次想据理力争的时候先检查检查你依据的“理”是不是真的,然后再决定要不要那么理直气壮
micoloveu (一点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ai生成的数据,凭空生出来的么?没有AI的时候写论文不用,现在谁不用?我认一次栽现在确实还没有用ai的数据写论文的,我又不是写论文,我就讨论,ai数据不是很方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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