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复制链接] 分享:明白;那么现行法律中,说话不经过大脑这个生理器官,很喜欢给别人扣上崇洋媚外帽子的这种玩意,有治它的法条吗?
貌似没有;那还真是不太完善。应该多作一些解释,扩充法律的边界啊,是吧。
paeoniaes (郁未)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上来就高呼边界不存,这边界本来就该从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不然AI执法就完了,法学还学什么?
真要按祖宗成法不可变,要不介绍介绍最古老的同态复仇,我要不是尊重法律我还更希望看到这种呢
还有搁那阴阳怪气特色的,没事吧,大陆法系这么保守受舆论影响小的,你都不满意,换你美灯塔海洋法系,来个陪审团,来个因循判例,罪犯绝对不止这点刑期,还能带着他没人性的同类罪犯们以后源源不断地吃重判
……
不懂就问,判决书里大篇幅论证了两人同居构成家庭成员关系,虐待罪必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吗?这合理吗?
thinky (披风罗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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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判决有待商榷呢?
从最根本的虐待罪定义出发看:主体必须是“家庭成员”。
牟陈二人是不是“家庭成员”?
不应该是呢?
即使是事实上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是呢?
从法理上看,这是违反基本法理的呢?我国在1994年就废除了事实婚姻的规定,连事实婚姻国家都不认可了,怎么可能把牟陈给认为是“家庭成员”呢?
从过程和结果来看:陈的自杀与牟有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究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行政处罚上的因果关系?还是民事侵权上的因果关系?
这个有不少需要商榷的地方呢?
若按这个判决的逻辑来推导:
那现在北大校园里,园子里的一对对恋爱男女,甚至同性恋,都是一个个小“家庭成员”了呢?
thinky (披风罗汉)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牟林翰与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24岁)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9日,二人曾在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陈某某的家中、牟林翰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林翰、陈某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双方家长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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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档
知我者为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我也觉得牟很可恶,希望他受到惩罚。
但我认为,如果某一案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通过民意机构,从立法做起,而不是为了入罪去随意解读法律。法律无法惩罚的坏人,暂时交给舆论去评说就好了。
如果为了达到看似善意的目的,破坏了法律的尊严,那么它的影响要比放过一个精神虐待女朋友的坏人更恶劣。
本案中存不存在随意解读呢?作为非专业人士,我不敢确定。希望这一判决,是法官们本着专业的精神做出的。
pkury (学以成人)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你说的和我想表达的风马牛不相及也。我是说不应该为牟林翰鸣不平,多同情受害者
我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百科】写““敲诈勒索罪”有这么一句“(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如果以胁迫的方式,限制女方离开男方的自由,不是索要财物,就不能算是“敲诈勒索罪”?只能是索要财物,才能算是“敲诈勒索罪”?是这样吗?
如果是以胁迫的方式,限制女方离开男方的自由,不能算是“敲诈勒索罪”?是不是应该算是“强奸”呢?
OsricW (Osric)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索要钱财,牟根本不缺钱,它只想通过权力养一个任其摆布的人型宠物
签名档
epig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