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
[复制链接] 分享:姑娘,咱先不说这个事哈,你这段回复的表态,对你非常不利,出于校友劝一句。
在社会上,接触到任何人,都要先默认其是坏人,然后再努力去证明ta是一个好人。
信任是通过交往和接触慢慢建立的,是需要时刻维护保持的很可贵的东西,不是理所应当唾手可得的。
对陌生人就该是天然不信任,不要把自己置于弱势地位,反对任何人拥有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力,哪怕ta不愿意也不会伤害到自己。
ecole (ecol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一个法官法庭法院一审二审犯罪人被害人都说是强奸的案子,竟然引起男性群体这么大的质疑和声浪。
主要矛头针对全体女性,主要观点默认一切可能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都是要采取手段让其成为强奸犯。姑且不论这些男性何以默认共情强奸犯(合理怀疑可能他们本身就是毫无人格魅力和自信只能通过强奸获取性满足的群体),这种群体性的对社会秩序、法律运行和另一半人类的怀疑和不信任,指向的是存在普遍的被害妄想。
结论:建议有病就快去治疗尽早干预,望早日康复回归社会。
签名档
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
男方这个事后反悔说自己听错了也太牵强了吧。。。正常有人把强抱作为一个词来质问吗,你可以自己试想一下那个场景,然后男方还很顺的回答,证明他压根没有听错啊。。。。纯粹的耍无赖也有人帮忙附和。。。如果真这样就行,那擅长用谐音梗的脱口秀演员最适合当律师了。。。。
niuxg (dangdangdang)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男方说他听的是“强抱”,网上有个律师说的好,刑事案件的准则是重证据,轻口供,可是这个案件里,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男的直接定强奸。那回头有人喝醉了吹牛,说他干了啥,要是被录下来,是不是可以当证据了。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和提示。但是“对陌生人就该是天然不信任,不要把自己置于弱势地位,反对任何人拥有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力,哪怕ta不愿意也不会伤害到自己。”
如果按照您的这一套逻辑,因为我是女性,绝大多数体力比我强的男性都有伤害我的能力,都有可能强奸我,所以我反对所有男性的存在,哪怕所有男性不愿意也应该这样。您看看这对吗?
bytheway
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姑娘,咱先不说这个事哈,你这段回复的表态,对你非常不利,出于校友劝一句。
在社会上,接触到任何人,都要先默认其是坏人,然后再努力去证明ta是一个好人。
信任是通过交往和接触慢慢建立的,是需要时刻维护保持的很可贵的东西,不是理所应当唾手可得的。
……
什么叫不疼不痒?
首先能鉴定什么类型的伤害先不说,就算轻微伤,就能不算故意伤害了?还手了就不能算故意伤害了?
你是不是有什么暴力倾向?或者有什么受虐倾向?
认为故意让“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拖入电梯”、“往外拖拽被害人”,“强行拖拽回室内”
这种事情叫不疼不痒?脑子有什么毛病吧,没有正常人想被别人拖拽到电梯里面好吧,没有人想被人捏到淤青好吧
如果有人这样对你,你也能承认自己“不疼不痒”?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要是按故意伤害,就轻微伤这种的,还手了还算互殴,不疼不痒的。
是的,你确实天然应当重视任何陌生男性对您的危险。
在开始接触时保持警惕,然后通过逐渐接触再慢慢建立信任,建立信任后才逐渐放松警惕。
现代政治文明,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那司法机关天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审视,因为ta掌握司法判决的权力,不信任就自然而然的,信任反而是通过一系统的接触慢慢产生的。
可惜经过过去一系列的事情,现在司法机关并没有太强的公信力,让人把默认票投给相信了。
我相信我犯法了,法律肯定能惩治我;但我不相信我受欺负了,法律能给我主持公道。
您未来在社会上遇到各种事件,也会是如此。至于你听不听劝,我不在乎。
ecole (ecol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首先感谢您的回复和提示。但是“对陌生人就该是天然不信任,不要把自己置于弱势地位,反对任何人拥有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力,哪怕ta不愿意也不会伤害到自己。”
如果按照您的这一套逻辑,因为我是女性,绝大多数体力比我强的男性都有伤害我的能力,都有可能强奸我,所以我反对所有男性的存在,哪怕所有男性不愿意也应该这样。您看看这对吗?
bythew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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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昭昭,使人昏昏……
引号内引用的是《央视新闻》的内容(标记为红色部分),可以跟《央视新闻》或者法院提出你的质疑
全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tLmGiz_tr7FhDd1mV-trw
山西“订婚强奸案”7问7答!
今天(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此前报道: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就案件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回答记者提问,回应社会关切。
一、记者:双方已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审判长: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综合全案证据,经审理查明:
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
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
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二、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
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三、记者:网传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情况是否属实?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彩礼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审判长:本案中男女双方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约定彩礼款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金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案发后,
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
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为了实质化解纠纷、促进案结事了,二审法院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上述款物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二审法院认为,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领取,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记者: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五、记者:法院在二审期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是否曾经考虑过要判处席某某缓刑?
审判长:本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审慎裁判,二审期间,合议庭围绕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三十余项申请逐项予以审查。鉴于本案有别于普通强奸案件,为切实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二审法院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释法说理,做了大量工作;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审理期间,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席某某在侦查阶段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二审期间曾有悔过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热度高,部分网友质疑“舆论干扰司法”,审判是否受到舆论影响?法院是如何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保护的?
审判长: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本案审理中,法院既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又防止舆论干扰司法,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判。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泄露和公开传播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刑法对这类泄露案件信息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与席某某家人主动爆料接受采访、形成不对称舆论所不同的是,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但网上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记者:本案对社会大众有哪些启示和教育意义?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Bigscience (🔞🧜♀️|已毕业289天5时19分11秒)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蹲一个电梯监控视频
非常感谢您坚持不懈的说明和教诲。
由于您所提到的“反对任何人拥有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力”和“建立信任基础”是无因果关系和逻辑链条的两个论点,所以根据您的教育和论述观点,我现在完全学会了,1)由于我并不认识您缺乏信任基础,所以我怀疑您是强奸犯,并且2)由于您具备超过我的体力并拥有男性器官所以掌握了伤害我的权力,所以我反对您拥有健康的男性体魄即反对您的存在本身。
感谢您让我明白了一些极端憎恨全体男性的部分人群的逻辑回路。以前从来没懂过。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是的,你确实天然应当重视任何陌生男性对您的危险。
在开始接触时保持警惕,然后通过逐渐接触再慢慢建立信任,建立信任后才逐渐放松警惕。
现代政治文明,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那司法机关天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审视,因为ta掌握司法判决的权力,不信任就自然而然的,信任反而是通过一系统的接触慢慢产生的。
……
嗯,学会了就好。但你还是有点单纯,你不但要怀疑是强奸犯,还要怀疑是杀人犯,诈骗犯等等等。陌生人对您可能的伤害不只是性侵犯一项。
那剩下就是区分敌我,刺刀见红了。
你能有刺刀见红的能力,那就是有反制能力,更加安全了,这令我很开心。
我不在意你把谁当作敌人,而是为增加一个适应社会的幸存者而感到欣慰,无论谁赢了,都一样。
对于你说的那些极端憎恨全体男性的?其实没必要。能欺负你的人多了,靠性别分类容易漏掉人,哪怕同性也不该被豁免质疑和防范。
在以上基础上,才拥有发现他人善良建立信任的基础,那也是幸福生活的基础。
祝好运。
ecole (ecole)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非常感谢您坚持不懈的说明和教诲。
由于您所提到的“反对任何人拥有可能伤害自己的权力”和“建立信任基础”是无因果关系和逻辑链条的两个论点,所以根据您的教育和论述观点,我现在完全学会了,1)由于我并不认识您缺乏信任基础,所以我怀疑您是强奸犯,并且2)由于您具备超过我的体力并拥有男性器官所以掌握了伤害我的权力,所以我反对您拥有健康的男性体魄即反对您的存在本身。
感谢您让我明白了一些极端憎恨全体男性的部分人群的逻辑回路。以前从来没懂过。
签名档
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
"二、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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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都是口供, 供述, 录音, 用这些东西判定刑事犯罪, 那可太熟悉了, 自行搜索大记忆恢复术
Merryyundi (新酱)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引号内引用的是《央视新闻》的内容(标记为红色部分),可以跟《央视新闻》或者法院提出你的质疑
全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tLmGiz_tr7FhDd1mV-t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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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您说的“全部都是口供、供述、录音” 表示反对,人身检查不是证据吗?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不是证据吗?电梯视频不是证据吗?
而且录音、供述细节、行车记录仪音频资料与人身检查、现场勘验照片和电梯视频之间是互相印证的。
同时男方亲自承认“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
同时 “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男方承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再加上“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也与发生性关系这个事实相互印证。
关于插入和强奸罪之间的关系不是绝对等同的的,这个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完全没插入”,不知道犯罪人供述是否承认插入。就算有直接证据证明“完全没有插入”,也可以判定为强奸罪,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既遂的基本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一下“加重”情节之一,刑期提高至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非“必须”减轻)。例如:若强奸既遂应判5年有期徒刑,未遂可能判3年(减轻);若存在严重情节(如暴力致伤),即使未遂,也可能仅从轻而非大幅减轻。
在中国刑法中,强奸罪的成立与是否发生插入行为并非绝对等同关系,但插入事实通常是认定强奸罪既遂的重要标准之一。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案情分析,以下为关键要点: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核心要件是:
违背被害人意志(主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客观要件)。
二、是否插入对定罪的影响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既遂标准:传统司法实践中,以“插入说”为既遂标准(即阴茎插入阴道)。此时犯罪构成完整,按既遂处罚。
未遂情形:若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插入(如被害人反抗、行为人生理障碍等),仍可构成强奸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插入仍可能定罪的情形
即使未插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且主观上具有强奸故意,即可构成强奸罪(未遂)。例如:
行为人已将被害人压制并企图插入,但因外界干扰未得逞;
行为人强迫口交等性侵入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需具体认定)。
其他性侵行为的定性
若未插入但存在猥亵行为(如触碰生殖器、强迫口交等),可能以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定罪,刑罚与强奸罪不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证据
即使未插入,以下证据仍对定罪至关重要:
被害人陈述(是否明确反抗或拒绝);
行为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如伤痕、录音、监控等);
目击证人、物证(如撕毁的衣物、精液痕迹等);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预谋行为等)。
lurenyi (往事尽付东流水)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二、记者: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情况是否属实?法院认定强奸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哪些?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