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强奸罪判处被告三年有期徒
[复制链接] 分享:你不当控方律师真的是可惜了。这证据链还“太弱了”,果然没有人能够在你的世界里打败你。
haoliangpku (电动酸黄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窗帘掉落,有火烧痕迹,胳膊有淤青,有拖拽视频,这证据链就指控强奸也太弱了,根据以上证据链我还可以还原为另一个现场:男女发生关系以后,男方反悔不想加名导致女方情绪激动,欲点火焚烧窗帘,双方争吵后女方被男方拖拽回房间
孤男寡女同处一室,强不强奸太难判定了,女方帮我撸了一管,反手告我强奸,是否精液就是铁证?我反手微信转账500元,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上一个讨论“地铁道歉”案的帖子也是,贴主上来先搬运一波自媒体酿造好的臭东西,然后看到下面的回复判决原文后发觉自己错了,但是已经阻挡不住在下面回帖狂欢“加速”的人群了。
下次搬运或者讨论的时候,或许可以稍微做一点调查,再搬运。当然,如果本意就是抛砖引玉(甚至引战),那这种性别话题,根本不用抛啊,肯定就是两派在那对轰,而且玩的都是抽象。
bbssbbss (当初的小甜甜,现在的牛夫人)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当地法院判决的法官接受了媒体采访,从采访结果来看,确实是强奸案,并且办成铁案无疑了,判决没有问题(从我个人来看),网络上的舆情有点春秋笔法的嫌疑(看到采访后,仔细想了想,我就把帖子删了)
虽然一些或者很多涉及性别问题(比如货拉拉案)的判决可能存在争议甚至存在问题,但本案似乎还真没啥问题。
因为确实是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物证充分,判强奸既遂一点问题都没有。从量刑上看三年也是强奸罪最低刑期,也是符合本案已经有明确婚约、暴力手段较轻、主观恶意不大等案情的。
所以....类比彭宇案还是不合适的。
根据中国青年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308204298823366&wfr=spider&for=pc)报道的本案情节,“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这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nefo (云天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彭宇案”
签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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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大な梦のあと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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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第二点说的很好,这个审判长的发言逻辑连续性很有问题,很多事实不能紧扣qj过程中的反抗,很多内容都是“事后”的防抗证明。
此外“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房子加名必须现在)但双方协商未果。”这些陈述可能涉及春秋笔法,这些表述论迹不论心,仅陈述部分事实,却没有正面回答是否存在骗婚可能性。
Inn (逆旅客)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个人感觉目前这个审判结果很多人质疑的原因有三。
一是法院公信力降低,很多人不相信法院能给出真正公平的判决,比如有人认为判有罪仅是为了地方官员不受处罚、或者有人认为女性在法院受优待等等,这些想法不论真假,都是公权力机构公信力下降的表现;
二是公开披露的消息逻辑证据不足,公开的证据让人感觉不足以支撑结果,比如没有声音的监控如何证明受害人有呼喊救命?窗帘被烧如何证明是受害人反抗从而烧毁窗帘?拉扯过程如何证明是因为性不同意发生的拉扯?相应的其他的信息,却没有同时列出,比如之前披露的监控显示两人举止亲密地进入婚房、双方签订房产加名就同意调解等。这些信息显然对男方有利,如果是不实证据,也应该逐一反驳;当然也可以辩称这些是当事人隐私,不选择公开,那么不公开招致的质疑和非议就在所难免。
……
首先啊,这个判决新闻是上午出来的,法官接受采访我是下午才看到的(基本陈述事实),这中间也的确存在时间差
但话说回来,当时没有多方求证确实是我的过失,这点我承认有点失误
JKvsKing (UccU)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上一个讨论“地铁道歉”案的帖子也是,贴主上来先搬运一波自媒体酿造好的臭东西,然后看到下面的回复判决原文后发觉自己错了,但是已经阻挡不住在下面回帖狂欢“加速”的人群了。
下次搬运或者讨论的时候,或许可以稍微做一点调查,再搬运。当然,如果本意就是抛砖引玉(甚至引战),那这种性别话题,根本不用抛啊,肯定就是两派在那对轰,而且玩的都是抽象。
感觉很奇怪,审判长又不是圣人,他的观点就不能质疑了?说一千道一万,烧火、喊救命这也是事后的事情,客观事实就是这样,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在那里,是非公道自在人心。
haoliangpku (电动酸黄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不想抬扛,我的意思是审判长所谓的证据链串联起来,对于强奸的支撑力度也不足,发生关系的时间点,与情绪激动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是顶个审判长头衔就不能质疑的
另外,如果要和稀泥的话,完全可以两家调解,男方火速加名然后让女方撤诉,现在好了,男方牢狱之灾,女方臭名远扬,甚至加重社会恐婚情绪,生育率继续下滑,深度老龄化,纯纯的打着红旗反红旗吗不是
看了看采访,感觉这东西关键看口供吧,如果被告口供一直描述是说先发生性关系,然后因为别的事情(房产之类的)吵架了,才发生了后续喊救命之类拖拽回去的事情,那只凭已公开的证据可能是证据不足;
如果被告口供的说法对不上这个逻辑,那么感觉法院的裁定还是一定程度上合理的;
目前公开的关键证据其实就是淤青和监控录像;具体到底证据链完整到什么程度,是不是只有采访说的这些,咱也不知道,因为看不到口供原文,也没找到判决书原文,让子弹飞一会儿吧。
强奸案其实一直很依赖口供和间接证据,因为这类案件的直接证据很难反映出原告是否同意。
nefo (云天明)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彭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