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强奸罪判处被告三年有期徒
[复制链接] 分享:从学理上看,贵校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观点如下:
在讨论婚内强奸犯罪化的能与不能的问题上陈兴良教授持“婚内无奸”的基本观点。第一,陈兴良教授从“奸”字的含义出发,认为: “奸”字虽与性有关,但它特指不正当的性行为,主要指婚外性行为。通过考证我国古代的律令,“奸”指违反性伦理的性行,“强奸”更是以维护性伦理秩序为宗旨。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法律语境中,婚内强奸问题根本无从谈起。婚内强奸作为一种社会的、法律的与伦理的问题显现出来,其背景是工业社会的形成和女权主义的出现。在中国,很长一个时期内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发生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即使有暴力存在,但婚内强奸却并不能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被人们认知。通过沿革分析,可以看出,从法解释学的观点而言,“奸”字并非指一般的性行为,而是特指婚外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当然难以容纳婚内强奸。
第二,从犯罪客体上来看,根据体系解释的立场,在对“妇女”一词作解释的时候,联系到强奸之“奸”字是指婚外性行为,势必推导出应对“妇女”进行限制解释的结 论,使之与强奸的含义相符,进而婚姻内的妇女应当排除在强奸罪的客体之外。
第三,虽然西方国家有将婚内强奸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的趋势,但是其大部分是通过立法的修改完成的,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能否通过法律解释将其犯罪化,是存在困难的。
从实务上看,这么多年也几乎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案子,不知道这么多人天天喊着“婚内强奸”是什么意思。
kitano (kitano)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首先他们只是“订婚”,并不是“结婚”。
其次,强奸和婚姻关系没有半毛钱关系,只看是否违背个人意愿,楼上说同意结婚=同意上床的,不会不知道婚内强奸这个词吧?
建立在危害他人基础上的“人权”,不是“人权”是特权。女权被诟病就是因为脱离了平权,去追求特权。
尊重事实,尊重民意,这是前提。
以前总说“不会有女性拿自己清白污蔑人”,后来被现实打脸了;再后来又说“不会有女性拿自己女儿的清白污蔑人”,结果又被现实打脸了。
女性群体里的害群之马,女性自己不清理,不声讨,不割席,那结果只能是由女性整体承担代价。毕竟谁也不知道遇到的是否是坏人,保护自己肯定要优先于尊重他人。
kitano (kitano)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认为以个人意愿为标准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反而结了婚就等同于性同意,这才是以“规则”压迫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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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
所以结婚了,伴侣想发生性行为,但自己不想,然后对方硬上弓,使用下药啊暴力啊等手段让你就范,这就是你说的人权了?在婚后不想过性生活的时候有拒绝的权利,这就算特权了?
基本上可以说牛头不对马嘴,和公知的定体问没有什么区别,三两句拉回自己的战场就完事了。
haoba (峰峰SIS07|今天超开心啊)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建立在危害他人基础上的“人权”,不是“人权”是特权。女权被诟病就是因为脱离了平权,去追求特权。
尊重事实,尊重民意,这是前提。
以前总说“不会有女性拿自己清白污蔑人”,后来被现实打脸了;再后来又说“不会有女性拿自己女儿的清白污蔑人”,结果又被现实打脸了。
……
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中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因为男性受害者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受害人,“按照法理,法无明文不为罪。按照目前的《刑法》,此类案件是不可能以‘强奸’罪论罪的。
JKvsKing (UccU)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其实男性也有可能被强奸的。希望你不要遇上“跑下楼梯喊救命被抓回来”然后被迫发生性行为的事情,不然,按照你的理论,疑罪从无,你可没有被强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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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只公鸡都认为是它叫出来太阳的。哈哈哈哈”
“错了,当人们都夸太阳暖和的时候,它们就说是自己叫出来的,当人们都骂太阳好热的时候,它们就说不是它叫出来的。反正鸡是必须是好鸡。”
笑死,谈人权得先知道谈的是谁的人权。
你描述的情况,只要不会发生在“我”身上,“我”就不可能为避免这种情况支付任何代价去买单。
这个“我”指的是任何参与者,并非层主自己。
大家都为自己利益说话,这也是每个人的人权。更何况大家本来就没啥价值观共识,互相之间都没有同理心,自己过的好,谁管对方死活?
更何况法律这玩意就是个工具,本来就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自己更多是靠个人自己掌握的权力金钱人脉等等,而非法律。能作为强势方避免被欺负,你再来聊这些受欺负的案例就显得很无聊了。
记住,法律本来就不解决所有问题,多点法律上的瑕疵,也无所谓。反正大家可以靠自己的权力而非权利来保护自己。
JKvsKing (UccU)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所以结婚了,伴侣想发生性行为,但自己不想,然后对方硬上弓,使用下药啊暴力啊等手段让你就范,这就是你说的人权了?在婚后不想过性生活的时候有拒绝的权利,这就算特权了?
基本上可以说牛头不对马嘴,和公知的定体问没有什么区别,三两句拉回自己的战场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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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
你理解还不到位。
社会公平正义的定义和解释权绝不能拱手让人,谁说维护我方利益就不是社会公平正义了?
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成王败寇,谁胜利了谁就是公平正义。毕竟,伊斯兰国家的公平正义,和欧美白左可是不同的。
所以靠嘴炮谈不拢,就靠利益打一架看谁强呗。正义必胜嘛。所以不存在什么戳破,谁强谁是公平正义。
JKvsKing (UccU)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意思就是,别人没有戳破,你就继续打着社会公义的旗子给自己摇小兵招人气;别人戳破了,你马上把外面的旗子撤掉,更加兴奋地袒露自己的内衣: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然后再摇一波小兵招一波人气。
高啊,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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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对我有违反站规版规的行为,我就会举报您噢,亲;
2.如果您对我的行为感到不适,那我也不会在意您的感受哦;
3.如果您不希望看到我做什么,那我也不会考虑您的意见哦;